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行為,何者為適當?
- A 法官不得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亦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但得利用下班時間為公職候選人拜票
- B 法官仍為公民之一份子,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 C 法官為維護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且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D 法官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公開拉票,但為參選公職之直系血親、配偶站台或拉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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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司法是一把衡量正義的秤,而操作這把秤的人在公眾面前展現出鮮明的立場,大眾會如何看待他所衡量的結果?為了確保這把秤在社會眼中的權威性與可信度,操作者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可能引起偏見聯想的活動,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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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選項!這道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不受「人情例外」或「下班時間」等選項干擾,堅定守住法官政治中立的底線。 本題核心在於《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並應併參《法官法》第15條第1項。為了維護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法官必須嚴守政治中立,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且不得兼任政黨或政治團體職務,故選項 C 敘述正確。 我們也要從錯誤選項中建立正確的法學體系。請務必記住,法官的政治活動限制是沒有例外的。不論是利用下班時間拜票(選項A)、在辦公場所懸掛政黨旗幟(選項B),還是為直系血親或配偶站台拉票(選項D),在現行法下皆屬絕對禁止。只要掌握「全面禁止」的核心法理,這類題目就能迎刃而解。
法官政治中立規範
💡 法官應嚴守政治中立,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以維護司法公正信賴。
- 依法官法第15條第1項,法官不得兼任政黨職務或政治團體職務,應保持中立。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公開支持、為其他協助、參與其政治性集會或活動等政治活動;同條無親屬例外。
-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2款,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其旗幟、徽章或服飾;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並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