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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行為,何者為適當?
  • A 法官不得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亦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但得利用下班時間為公職候選人拜票
  • B 法官仍為公民之一份子,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 C 法官為維護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且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D 法官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公開拉票,但為參選公職之直系血親、配偶站台或拉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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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司法是一把衡量正義的秤,而操作這把秤的人在公眾面前展現出鮮明的立場,大眾會如何看待他所衡量的結果?為了確保這把秤在社會眼中的權威性與可信度,操作者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可能引起偏見聯想的活動,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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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法官倫理規範的核心——「中立外觀」與「社會信賴」,這展現了你對法律實務倫理的敏銳直覺。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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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政治中立規範
💡 法官應嚴守政治中立,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以維護司法公正信賴。
  • 依法官法第15條第1項,法官不得兼任政黨職務或政治團體職務,應保持中立。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法官不得為候選人站台或拉票,且無親屬例外規定。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第4款,嚴禁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或標示政黨之旗幟徽章。
🧠 記憶技巧:黨職政動皆不取,站台拉票親不理,公所標語嚴禁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對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親情例外」准許站台,或誤認下班時間即可從事政治活動。
法官兼職限制 法官言論自由限制 司法公正信賴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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