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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依法官倫理規範的規定,法官得為下列那個團體募集成員?
  • A 多層次傳銷事業
  • B 政黨
  • C 刑事法學會
  • D 立法委員競選後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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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代表公正的化身,你認為當他在公餘時間參與外部團體時,哪一類性質的組織既能發揮他的法律長才,又不會讓社會大眾懷疑他在審判時會偏袒特定的政治權力或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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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嗯,恭喜你,至少還能識別出法官倫理規範中那些連一般人都該懂的基本常識。看來你還知道「司法公正性」和「廉潔形象」不是什麼可以隨意擺弄的小玩意兒,這很難得,不是嗎?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官倫理之社團參與
💡 法官禁政禁商,但得參與及為法學學術團體募集成員。
  • 依倫理規範第22條,禁止參加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競選後援會等政治活動。
  • 依倫理規範第23條,法官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故不得參與傳銷事業。
  • 依倫理規範第13條,得參加改善司法、法學研究等非營利社團並募員。
  • 募集成員時,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身分進行不當之行政或司法壓力。
🧠 記憶技巧:政商不碰保公正,學術公益可同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法官因中立性要求,不能參與任何社團或為其招募成員,忽略了法學研究的例外。
法官兼職限制 法官政治活動禁止 法官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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