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依法官倫理規範的規定,法官得為下列那個團體募集成員?
- A 多層次傳銷事業
- B 政黨
- C 刑事法學會
- D 立法委員競選後援會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代表公正的化身,你認為當他在公餘時間參與外部團體時,哪一類性質的組織既能發揮他的法律長才,又不會讓社會大眾懷疑他在審判時會偏袒特定的政治權力或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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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貼心解析:如何拿捏法官的參與尺度?
孩子,這題你答對了,真棒!讓我們一起看看背後的道理: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9條,法官為了維護司法尊嚴,原則上是不可以幫團體募款或招募成員的。但這條規範也留了一扇窗:只要該團體不損及司法獨立、公正、中立與廉潔形象,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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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之社團參與
💡 法官禁政禁商,但得參與及為法學學術團體募集成員。
- 依倫理規範第21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列舉政治活動;另法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
- 依倫理規範第23條,法官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故不得參與傳銷事業。
- 依倫理規範第19條但書,得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並參第18條,參與職務外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衝突或損及司法/法官形象。
- 募集成員時,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身分進行不當之行政或司法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