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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依法官倫理規範的規定,法官得為下列那個團體募集成員?
  • A 多層次傳銷事業
  • B 政黨
  • C 刑事法學會
  • D 立法委員競選後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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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代表公正的化身,你認為當他在公餘時間參與外部團體時,哪一類性質的組織既能發揮他的法律長才,又不會讓社會大眾懷疑他在審判時會偏袒特定的政治權力或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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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9條規定:「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在本題中,多層次傳銷事業涉及商業營利,而政黨與立法委員競選後援會均具有高度政治色彩,若法官為上述團體招募成員,顯然會損及司法與法官的獨立、公正及中立形象。相對而言,刑事法學會屬於學術交流性質之團體,為其募集成員符合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的例外規定。因此,法官依法得為刑事法學會募集成員,正確答案為C。

📝 法官倫理之社團參與
💡 法官禁政禁商,但得參與及為法學學術團體募集成員。
  • 依倫理規範第21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列舉政治活動;另法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
  • 依倫理規範第23條,法官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故不得參與傳銷事業。
  • 依倫理規範第19條但書,得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並參第18條,參與職務外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衝突或損及司法/法官形象。
  • 募集成員時,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身分進行不當之行政或司法壓力。
🧠 記憶技巧:政商不碰保公正,學術公益可同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法官因中立性要求,不能參與任何社團或為其招募成員,忽略了法學研究的例外。
法官兼職限制 法官政治活動禁止 法官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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