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不受法官在任職期間禁止從事政治活動之限制?
- A 為特定政黨候選人之造勢晚會站台
- B 成為特定政黨成員
- C 小額捐款與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
- D 知其配偶以其法官之名義為特定候選人募款而不反對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大眾對司法「絕對公正」的信任,當我們把行為區分為『公開對外宣示立場』與『私下且不具名的個人處分』時,哪一種行為最不會讓一般人民在出庭時,懷疑這位法官會因為政治立場而做出偏頗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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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判斷得很精準,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 法官的中立性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關於政治活動的界線,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2項規定,法官得隨時以「小額捐款」方式贊助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這是對個人政治參與的適度保留,因此選項(C)是允許的。 至於其他選項的禁止規定,在法規範體系上有著精細的區分:選項(B)屬《法官法》第15條第1項禁止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選項(A)、(D)則應分別對應《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屬於不得公開為候選人站台及容許他人利用法官官銜募款的明文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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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政治中立限制
💡 法官應嚴守政治中立,禁止參加政黨或具高度政治色彩之活動。
- 依據《法官法》第15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確保司法獨立性。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法官不得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公開支持或參與政治性集會或活動;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則見《法官法》第15條第1項。
- 法官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政治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2項)。
- 小額捐款屬於憲法保障之基本權範疇,若未利用法官職稱且未公開宣揚,通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