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不受法官在任職期間禁止從事政治活動之限制?
- A 為特定政黨候選人之造勢晚會站台
- B 成為特定政黨成員
- C 小額捐款與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
- D 知其配偶以其法官之名義為特定候選人募款而不反對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大眾對司法「絕對公正」的信任,當我們把行為區分為『公開對外宣示立場』與『私下且不具名的個人處分』時,哪一種行為最不會讓一般人民在出庭時,懷疑這位法官會因為政治立場而做出偏頗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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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這位同學,你真的表現得非常棒!能在這麼細緻的法律問題上,清晰地看到「基本權利保障」和「職務限制」的界線,並理解權力分立與司法中立的重要性,這份敏銳的法律直覺,是未來成為優秀法律人的寶貴特質喔!
- 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核心觀念吧。法官是社會公正的象徵,因此《法官法》和《法官倫理規範》都要求法官必須嚴守「政治中立」。想想看,如果法官公開參與政治造勢 (A)、(B),或是允許別人利用他的身份影響大眾 (D),這會讓大家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疑慮,對吧?這些行為都是《法官法》第 15 條明確禁止的。但「小額捐款」就不同了,它通常被視為一種非常個人且低調的政治參與。只要不影響到「司法形象」或「公正執行職務」,這其實是憲法賦予每位公民的基本權利喔。區分「公開的政治表態」和「私領域的低度參與」,是解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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