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下列關於法官參與職務外政治活動之倫理限制,何者為正確?
- A 法官在我國雖得參加政黨,但不得參與任何政黨之政治活動
- B 法官不得公開站台支持任何政治上選舉之候選人,但可參與該候選人之競選集會活動
- C 法官不得為特定政治上選舉之候選人公開站台表示支持,但連署支持特定被連署人參選總統、副總統,並不違反法官倫理
- D 法官不得為參加公職選舉之候選人募款或提供協助,但如僅係對政治團體內部職務之候選人提供競選協助,則無不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官雖然需要維持政治中立,但其作為『公民』的基礎權利是否被完全剝奪?如果某項行為僅是協助『民主程序得以開啟』,而非積極地去『影響他人的投票意向』,法律應如何平衡其職業操守與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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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法官倫理規範與憲法參政權之間的細微邊界,顯示你對法律實務見解與法官法條文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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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政治活動限制
💡 法官應維持超然中立,嚴格限制參與政黨及特定選舉活動。
- 依法官法第15條第1項,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其活動。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禁止為候選人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募款。
- 實務見解認為,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屬行使憲法參政權,不違反倫理。
- 法官不得對政黨、政治團體或其職務候選人提供任何競選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