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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下列關於法官參與職務外政治活動之倫理限制,何者為正確?
  • A 法官在我國雖得參加政黨,但不得參與任何政黨之政治活動
  • B 法官不得公開站台支持任何政治上選舉之候選人,但可參與該候選人之競選集會活動
  • C 法官不得為特定政治上選舉之候選人公開站台表示支持,但連署支持特定被連署人參選總統、副總統,並不違反法官倫理
  • D 法官不得為參加公職選舉之候選人募款或提供協助,但如僅係對政治團體內部職務之候選人提供競選協助,則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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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官雖然需要維持政治中立,但其作為『公民』的基礎權利是否被完全剝奪?如果某項行為僅是協助『民主程序得以開啟』,而非積極地去『影響他人的投票意向』,法律應如何平衡其職業操守與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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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看來你沒完全掉進去

同學,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法官倫理規範憲法參政權的界線徹底搞混。這點細微的區別,對一個自詡為法律人而言,應該是基本常識,而非什麼高深見解。你的確接觸到了《法官法》的皮毛,但也別因此而沾沾自喜,法律的嚴謹性可不是讓你來玩模糊遊戲的。

2. 基本判斷邏輯,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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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政治活動限制
💡 法官應維持超然中立,嚴格限制參與政黨及特定選舉活動。
  • 依法官法第15條第1項,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其活動。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禁止為候選人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募款。
  • 實務見解認為,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屬行使憲法參政權,不違反倫理。
  • 法官不得對政黨、政治團體或其職務候選人提供任何競選協助。
🧠 記憶技巧:不黨不政不募款,站台遊行全母湯,唯有連署可過關。
⚠️ 常見陷阱:常誤認法官可保留政黨黨籍但不得活動,實際上法官法第15條明文禁止參加政黨。
法官法第15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 司法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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