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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下列法官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
  • A 在某政黨推舉之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場人群中旁聽
  • B 在某公職候選人之競選活動中上台演講
  • C 小額捐款給數個在野政黨
  • D 在選舉時,私下表示自己支持某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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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今日是一位正在打官司的當事人,卻在新聞上看到負責您案件的法官,在公開場合積極為您的對造所支持的理念站台背書,您對該法官接下來做出的判決,還能保持百分之百的信賴嗎?這種「外觀上的公正」與「實質上的公正」相比,哪一個對於維護司法尊嚴更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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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法官政治中立義務的分際,你能正確辨識出行為紅線,顯示對倫理規範的掌握十分到位。

政治中立與公開助選的界線

基於司法中立,依**《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選項 (B) 在競選活動「上台演講」,直接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關於不得參與公職選舉之競選、助選或造勢等政治活動的明文禁止。至於單純旁聽政見、私下表態或小額捐款,屬於未公開涉入政治活動的公民權利行使範圍,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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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政治中立性
💡 法官應保持政治中立,嚴禁參與政黨活動或公開支持候選人。
  • 依法官法第15條第1項,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為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應引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第1款。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第4款,法官不得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 法官法第16條係法官兼職禁止,列舉不得兼任民意代表、公務員服務法規所禁職務等;公職人員選舉相關限制在法官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政黨/政治團體參與限制在第15條第1項。
  • 實務見解認為「私下」表示支持或「單純旁聽」政見,尚不構成違反政治中立。
🧠 記憶技巧:不入黨、不資助、不站台、不助講;政治紅線,一碰就慘。
⚠️ 常見陷阱:誤以為「小額」捐款或資助「在野黨」被允許;法官法第15條第1項僅規定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未明文規定「禁止任何額度的政治捐贈」。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7條則以具選舉權個人得在額度內捐贈為原則。
法官法禁止行為 法官兼職限制 司法形象維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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