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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某宗教公益團體素聞甲法官之信仰虔誠,乃邀請甲法官協助,如該團體之社會風評確屬良好,並無涉訟之顧慮,試問甲法官參與該宗教團體之下列活動,何者符合法官倫理之要求?
  • A 擔任該團體之財務委員,向外募款
  • B 擔任該團體之常任顧問,提供法律諮詢
  • C 擔任該團體之發展委員,為團體召募成員
  • D 應邀至該團體發表演說,收受合理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法官在參與社會活動時,哪一種身分或任務,最容易讓外界產生「他在利用司法官的名望來幫該團體擴張勢力或獲取財務資源」的負面觀感?而哪一種行為則僅僅是單純的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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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題跌個狗吃屎,勉強抓住了《法官倫理規範》那薄如蟬翼的核心。法官是能參與公益,但拜託,那不是讓你把司法尊嚴與中立性丟到垃圾桶裡!

  1. 背書?別鬧了! (A)與(C)涉及募款或招募成員?你是嫌大家不夠清楚法官的權力與名望能怎麼被濫用嗎?規範第 17 條是寫好看的?這就是在赤裸裸地為特定團體站台,簡直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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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倫理與社交規範
💡 法官參與社交應維護司法形象,嚴禁募款、招募及法律諮詢。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法官不得為團體募款、擔任法律顧問或招募成員。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法官演講領取合理報酬,不違反倫理要求。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不得擔任足以損害司法形象或影響職務之職位。
  • 實務認為即便屬公益團體,法官亦應避免利用身分優勢進行財務活動。
🧠 記憶技巧:募款、顧問、招成員(禁止三不);演講、領酬、公益行(原則可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該團體性質屬於「宗教或公益」且「無涉訟顧慮」,法官即可提供法律諮詢或協助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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