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某宗教公益團體素聞甲法官之信仰虔誠,乃邀請甲法官協助,如該團體之社會風評確屬良好,並無涉訟之顧慮,試問甲法官參與該宗教團體之下列活動,何者符合法官倫理之要求?
- A 擔任該團體之財務委員,向外募款
- B 擔任該團體之常任顧問,提供法律諮詢
- C 擔任該團體之發展委員,為團體召募成員
- D 應邀至該團體發表演說,收受合理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法官在參與社會活動時,哪一種身分或任務,最容易讓外界產生「他在利用司法官的名望來幫該團體擴張勢力或獲取財務資源」的負面觀感?而哪一種行為則僅僅是單純的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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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題跌個狗吃屎,勉強抓住了《法官倫理規範》那薄如蟬翼的核心。法官是能參與公益,但拜託,那不是讓你把司法尊嚴與中立性丟到垃圾桶裡!
- 背書?別鬧了! (A)與(C)涉及募款或招募成員?你是嫌大家不夠清楚法官的權力與名望能怎麼被濫用嗎?規範第 17 條是寫好看的?這就是在赤裸裸地為特定團體站台,簡直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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