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某宗教公益團體素聞甲法官之信仰虔誠,乃邀請甲法官協助,如該團體之社會風評確屬良好,並無涉訟之顧慮,試問甲法官參與該宗教團體之下列活動,何者符合法官倫理之要求?
- A 擔任該團體之財務委員,向外募款
- B 擔任該團體之常任顧問,提供法律諮詢
- C 擔任該團體之發展委員,為團體召募成員
- D 應邀至該團體發表演說,收受合理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法官在參與社會活動時,哪一種身分或任務,最容易讓外界產生「他在利用司法官的名望來幫該團體擴張勢力或獲取財務資源」的負面觀感?而哪一種行為則僅僅是單純的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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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法官參與社會活動的紅線,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能否準確區辨各項活動是否牴觸《法官倫理規範》的具體條文。
募款、召募與諮詢之禁止
法官參與公益團體活動時,仍須受嚴格規範以維持其中立性。選項 (A) 與 (C) 涉及「向外募款」與「召募成員」,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法官不得為該組織從事此類活動;同時這也涉及第 18 條關於維護司法公正形象與避免職責衝突的考量。而選項 (B) 的「提供法律諮詢」,則違反第 21 條法官不得提供法律諮詢的禁令,以免日後該事件涉訟產生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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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與社交規範
💡 法官參與社交應維護司法形象,嚴禁募款、招募及法律諮詢。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9條,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法律諮詢/法律顧問部分應看第24條(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家庭成員、親屬無償法律諮詢例外);第18條僅為職務外團體、組織或活動之一般限制。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法官演講領取合理報酬,不違反倫理要求。
- 應為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職務外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損及司法/法官形象);第17條是繫屬中或即將繫屬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
- 實務認為即便屬公益團體,法官亦應避免利用身分優勢進行財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