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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絕不得受邀發表演講
  • B 甲法官如受邀發表演講,不得受領任何報酬
  • C 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
  • D 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根據《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中有關法官參與『非職務活動』之規定,法律如何在『保障法官社會參與』與『維護職務公正清廉』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針對法官受邀演講所領取之報酬,現行制度是採行『絕對禁止』,還是透過『逾額申報義務』來落實司法透明化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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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的答題反應非常敏銳!司法官的課外活動規範不僅涉及《法官法》,更與《法官倫理規範》息息相關。你能精確辨識出「原則許可、程序配套」的邏輯,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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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課外演講與報酬
💡 法官得受邀演講並領取報酬,惟逾額度應向司法院申報。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法官於不影響司法公正下,得受邀演講、寫作並領取合理報酬。
  • 依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5點,受領報酬單筆逾1萬或全年同一來源逾5萬應申報。
  •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法官得參加非營利性學術或公益活動,不以職務相關為限。
  • 實務見解強調法官課外活動應注意品位尊嚴,不得有損司法形象或涉及政治議題。
🧠 記憶技巧:演講寫作領錢可,超過一萬要申報,品位尊嚴最重要。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官具備公務員身分即完全禁止領取演講費,或誤認演講內容必須與審判職務直接相關。
法官兼職禁止與例外 法官社交行為規範 司法形象與廉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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