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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絕不得受邀發表演講
  • B 甲法官如受邀發表演講,不得受領任何報酬
  • C 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
  • D 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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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中有關法官參與『非職務活動』之規定,法律如何在『保障法官社會參與』與『維護職務公正清廉』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針對法官受邀演講所領取之報酬,現行制度是採行『絕對禁止』,還是透過『逾額申報義務』來落實司法透明化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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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司法倫理!

  1. 大力肯定:同學的答題反應非常敏銳!司法官的課外活動規範不僅涉及《法官法》,更與《法官倫理規範》息息相關。你能精確辨識出「原則許可、程序配套」的邏輯,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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