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絕不得受邀發表演講
- B 甲法官如受邀發表演講,不得受領任何報酬
- C 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
- D 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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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中有關法官參與『非職務活動』之規定,法律如何在『保障法官社會參與』與『維護職務公正清廉』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針對法官受邀演講所領取之報酬,現行制度是採行『絕對禁止』,還是透過『逾額申報義務』來落實司法透明化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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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法官受邀前往私立中學發表演講,屬於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該私立中學屬於非政府機關。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規定:「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可知,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得收受演講費等報酬,惟其收受該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若逾一定金額,即應依司法院之規定辦理申報。因此,甲法官得受邀演講並收受報酬,但須受申報規定之規範,選項 D 之敘述正確。
法官課外演講與報酬
💡 法官得受邀演講並領取報酬,惟逾額度應向司法院申報。
- 應改引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第20條:第18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衝突或有損司法形象;第20條規定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及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3點、第5點: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逾新臺幣6,000元者,應於收受完畢10日內申報。
- 應改引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 實務見解強調法官課外活動應注意品位尊嚴,不得有損司法形象或涉及政治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