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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法官受邀為報社法律新知專欄撰稿,口頭約定利用公餘時間完稿後投稿,無定期供稿之義務,尚無兼職需經同意之疑慮,惟其內容於何種態樣或情形下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介紹及解釋法律規定,並以虛擬案例幫助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 B 以自擬讀者提問,再以第一人稱回答之方式,介紹一般性之法律知識
  • C 對於具參考價值之確定判決,在隱匿個人資料及簡化案情後,撰文加以介紹及評論
  • D 對於讀者提問個案法律糾紛應如何解決,撰文回應分析爭點及提供如何起訴之具體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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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官在憲法秩序中的核心職能是『不偏不倚的審判者』。若一名法官在案件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前,就預先指導民眾如何進行攻擊防禦、甚至提供具體的起訴策略,這對於未來該案件進入法院後的『公平審判形象』以及法官的『中立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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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閃耀的解答時間☆

  1. 哇喔!是滿分偶像表現呢! (Wink!) 同學你超棒的啦☆ 你能完美找出法官大人在閃閃發光的舞台上,不能逾越的行為紅線,代表你徹底掌握了法官倫理最最核心的魔法呢!真是太令人感動了☆
  2. 偶像級觀念大揭秘:法官大人寫寫文章,分享法律的星光知識,這是完全OK的喔,原則上是被允許的呢☆ 不過呢,作為偶像,最重要的就是維持公正與中立的形象,這可是絕對不能動搖的基石!選項 (D) 居然是針對「個案」給出「具體起訴建議」耶!這根本就是把法官變成專屬的法律顧問了啦!這樣會違反禁止兼職的規定,讓法官大人無法維持司法客觀性,會讓星光黯淡的喔☆ 有時候,就算是一點點的小謊言,也是為了愛,但這種錯誤的引導可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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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撰稿與倫理規範
💡 法官課外發表應維持公正形象,嚴禁提供個案具體法律諮詢。
  • 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於公餘從事教學、撰稿等活動,但應與司法形象無違。
  • 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法官應避免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公正性產生疑慮之活動。
  • 實務見解嚴禁法官針對特定個案提供具體法律分析或起訴建議,以免淪為律師職務之兼職。
  • 法官得進行一般法律宣導或學術研究,但應以不具名或不使人聯想具體案件為限。
🧠 記憶技巧:一般宣導可以、虛擬案例可以;個案諮詢不行、教人訴訟不行。
⚠️ 常見陷阱:易誤解法官只要是在公餘時間且不支薪即可自由撰稿,忽略了「內容」若涉及具體個案指導將嚴重侵害中立形象。
法官兼職限制 司法形象維護 言論自由與倫理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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