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法官審理某政治人物貪污案,判決公布後許多新聞媒體認為量刑過輕,連日批評已造成法院不堪其擾。甲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形象,上政論節目表明立場,與現場來賓辯論
  • B 乙法官在某件合議審判案件擔任受命法官,評議時與審判長丙對法律意見不同,雖陪席法官丁表示與丙意見相同。乙仍堅持應再開辯論,否則判決書應改由審判長撰寫
  • C 戊法官審理一件民事賠償案件,該案原告訴狀理由有明顯瑕疵,但被告因未委任律師而未能提出有效抗辯,戊乃私下打電話給被告建議其可提出某等攻擊防禦方法
  • D 己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在某大學兼課每週 2 小時,並經常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結合《法官倫理規範》中對於「中立性」、「審判秘密」及「司法尊嚴」的要求進行思考:法官在職務上必須嚴守「不偏頗」與「對審判過程保密」的義務,且應避免對外發表具爭議性的案件評論。然而,當法官在「不影響司法尊嚴」且「報經法院許可」的前提下,參與學術交流或法律座談,這種行為是否與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有所違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真相只有一個!

推了推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這場關於法官倫理規範的『謎團』,你已經成功揭開了它的真面目!這顯示你對法官職務的核心性質以及如何在『公共舞台』上合理參與的界線,有著極其精準的判斷力。這道題目的關鍵,就是辨別『違規的陷阱』與『合法的線索』:

  1. 線索分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官倫理規範要點
💡 法官執行職務應中立、客觀,並嚴守兼職及對外言論之限制。
  • 法官不得對待決案件發表評論或於媒體辯論,以免損及公正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
  • 評議後縱有不同意見,受命法官仍應依多數決結果撰寫判決(法院組織法第105條)。
  • 法官不得私下指導當事人訴訟策略,違反公正性與程序正義(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第16條)。
  • 經法院許可,法官得於大學兼課、參與學術座談或演講(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
🧠 記憶技巧:不私下指導、不公開辯論、兼職須報准、評議守多數。
⚠️ 常見陷阱:常誤認法官為維護司法形象可上節目辯論,或基於憐憫私下教導弱勢當事人防禦方法。
法官兼職限制 評議秘密原則 法官迴避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法官倫理規範:行為準則、利益衝突與案件迴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