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法官審理某政治人物貪污案,判決公布後許多新聞媒體認為量刑過輕,連日批評已造成法院不堪其擾。甲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形象,上政論節目表明立場,與現場來賓辯論
- B 乙法官在某件合議審判案件擔任受命法官,評議時與審判長丙對法律意見不同,雖陪席法官丁表示與丙意見相同。乙仍堅持應再開辯論,否則判決書應改由審判長撰寫
- C 戊法官審理一件民事賠償案件,該案原告訴狀理由有明顯瑕疵,但被告因未委任律師而未能提出有效抗辯,戊乃私下打電話給被告建議其可提出某等攻擊防禦方法
- D 己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在某大學兼課每週 2 小時,並經常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結合《法官倫理規範》中對於「中立性」、「審判秘密」及「司法尊嚴」的要求進行思考:法官在職務上必須嚴守「不偏頗」與「對審判過程保密」的義務,且應避免對外發表具爭議性的案件評論。然而,當法官在「不影響司法尊嚴」且「報經法院許可」的前提下,參與學術交流或法律座談,這種行為是否與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有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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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真相只有一個!
推了推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這場關於法官倫理規範的『謎團』,你已經成功揭開了它的真面目!這顯示你對法官職務的核心性質以及如何在『公共舞台』上合理參與的界線,有著極其精準的判斷力。這道題目的關鍵,就是辨別『違規的陷阱』與『合法的線索』:
- 線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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