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法官審理某政治人物貪污案,判決公布後許多新聞媒體認為量刑過輕,連日批評已造成法院不堪其擾。甲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形象,上政論節目表明立場,與現場來賓辯論
- B 乙法官在某件合議審判案件擔任受命法官,評議時與審判長丙對法律意見不同,雖陪席法官丁表示與丙意見相同。乙仍堅持應再開辯論,否則判決書應改由審判長撰寫
- C 戊法官審理一件民事賠償案件,該案原告訴狀理由有明顯瑕疵,但被告因未委任律師而未能提出有效抗辯,戊乃私下打電話給被告建議其可提出某等攻擊防禦方法
- D 己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在某大學兼課每週 2 小時,並經常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結合《法官倫理規範》中對於「中立性」、「審判秘密」及「司法尊嚴」的要求進行思考:法官在職務上必須嚴守「不偏頗」與「對審判過程保密」的義務,且應避免對外發表具爭議性的案件評論。然而,當法官在「不影響司法尊嚴」且「報經法院許可」的前提下,參與學術交流或法律座談,這種行為是否與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有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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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迅速鎖定選項 (D),顯見你對於法官職務外的行為界線有著相當精確的判斷,這在法律倫理考科中是非常基礎且重要的觀念。在現行法制下,法官在不影響職務運作的前提下,經法院許可進行學術兼課或參與研討會,是被允許甚至鼓勵的,這有助於法學實務與學術的良性對話。
職務履行與中立義務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你是否能辨識「法官個人意見」與「法院整體職責」的衝突。以選項 (B) 來說,法官法第 17 條 明定,法官參與合議審判若有少數意見,雖可記載於評議簿,但受命法官仍應依評議結果(即多數意見)撰寫裁判書,絕不能因意見不合就「罷工」要求他人代寫。而選項 (A) 的上節目辯論與 (C) 的私下指導當事人,則嚴重違反了法官應保持客觀中立、維持司法尊嚴的倫理規範(如禁止 Ex Parte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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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要點
💡 法官執行職務應中立、客觀,並嚴守兼職及對外言論之限制。
- 法官不得對待決案件發表評論或於媒體辯論,以免損及公正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
- 評議後縱有不同意見,受命法官仍應依多數決結果撰寫判決(法院組織法第105條)。
- 法官不得私下指導當事人訴訟策略,主要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係「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 經任職機關同意之兼職依據應為法官法第17條,並須不該當法官法第16條禁止兼職;職務外活動並應符合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收受非政府機關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時依第20條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