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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法官審理某政治人物貪污案,判決公布後許多新聞媒體認為量刑過輕,連日批評已造成法院不堪其擾。甲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形象,上政論節目表明立場,與現場來賓辯論
  • B 乙法官在某件合議審判案件擔任受命法官,評議時與審判長丙對法律意見不同,雖陪席法官丁表示與丙意見相同。乙仍堅持應再開辯論,否則判決書應改由審判長撰寫
  • C 戊法官審理一件民事賠償案件,該案原告訴狀理由有明顯瑕疵,但被告因未委任律師而未能提出有效抗辯,戊乃私下打電話給被告建議其可提出某等攻擊防禦方法
  • D 己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在某大學兼課每週 2 小時,並經常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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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結合《法官倫理規範》中對於「中立性」、「審判秘密」及「司法尊嚴」的要求進行思考:法官在職務上必須嚴守「不偏頗」與「對審判過程保密」的義務,且應避免對外發表具爭議性的案件評論。然而,當法官在「不影響司法尊嚴」且「報經法院許可」的前提下,參與學術交流或法律座談,這種行為是否與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有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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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官之兼職限制與倫理規範。關於選項D,依據法官法第17條明文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己法官在大學兼課每週2小時,已經事前取得其任職法院之同意,完全符合該條文所要求之程序,且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亦屬正當之學術交流活動,因此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反觀其他選項,甲法官上政論節目辯論有違法官不語及客觀中立之形象,乙法官拒絕依合議庭多數意見撰寫判決已破壞評議機制,戊法官私下指導單方當事人則嚴重損害司法公正與中立性,皆屬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不當行為。

📝 法官倫理規範要點
💡 法官執行職務應中立、客觀,並嚴守兼職及對外言論之限制。
  • 法官不得對待決案件發表評論或於媒體辯論,以免損及公正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
  • 評議後縱有不同意見,受命法官仍應依多數決結果撰寫判決(法院組織法第105條)。
  • 法官不得私下指導當事人訴訟策略,主要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係「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 經任職機關同意之兼職依據應為法官法第17條,並須不該當法官法第16條禁止兼職;職務外活動並應符合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收受非政府機關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時依第20條申報。
🧠 記憶技巧:不私下指導、不公開辯論、兼職須報准、評議守多數。
⚠️ 常見陷阱:常誤認法官為維護司法形象可上節目辯論,或基於憐憫私下教導弱勢當事人防禦方法。
法官兼職限制 評議秘密原則 法官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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