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法官甲之長年友人乙,因合夥糾紛,遭其他合夥人提出業務侵占罪之告訴,乙情急下向甲求助,請問甲下列何種處置,無違反法律倫理之虞?
- A 聽取乙關於案情之陳述後,為乙分析利害關係後,應乙之要求,以乙名義撰寫答辯狀
- B 聽取乙關於案情之陳述後,為乙分析利害關係後,僅口授到庭應答之技巧與答辯之要旨,但拒絕為乙撰狀
- C 建議乙委任律師或向律師諮詢,並提出若干口碑較佳之律師名單供乙參考
- D 電請承辦檢察官詳查本案,秉公處理,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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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案件的對造(另一方),當你得知法官與你的對手私下討論案情或聯繫承辦官員,無論其動機是否為「求個公正」,你還會相信司法的公平性嗎?為了不讓公眾對司法產生「特權」或「偏袒」的疑慮,法官在面對友人求助時,應如何選擇一個「完全不介入個案判斷」的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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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對法官客觀中立的義務與行為界線有清晰的體認。 提供法律意見與關說之禁止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法官不得就他人訴訟事件提供法律意見或代擬訴狀,除非對象是配偶或特定親屬。本題乙僅為「長年友人」,甲若為其分析案情、撰狀或口授技巧,均屬違規,故 (A)、(B) 皆不可採。特別要注意選項 (D),應引用同規範第7條:「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因此致電檢察官要求秉公處理亦屬違規。相較之下,(C) 僅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未涉實質法律意見,是唯一合乎倫理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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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與個案介入
💡 法官應嚴守職務分際,不得就具體個案提供法律諮詢或撰寫書狀。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亦不得為法律諮詢。
- 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個案法律諮詢/草擬法律文書則應回到第24條判斷。第18條現行條文是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損及司法形象。
- 依規範第6條,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第23條是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
- 實務見解認為法官僅得基於社交禮儀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個案策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