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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法官甲之長年友人乙,因合夥糾紛,遭其他合夥人提出業務侵占罪之告訴,乙情急下向甲求助,請問甲下列何種處置,無違反法律倫理之虞?
  • A 聽取乙關於案情之陳述後,為乙分析利害關係後,應乙之要求,以乙名義撰寫答辯狀
  • B 聽取乙關於案情之陳述後,為乙分析利害關係後,僅口授到庭應答之技巧與答辯之要旨,但拒絕為乙撰狀
  • C 建議乙委任律師或向律師諮詢,並提出若干口碑較佳之律師名單供乙參考
  • D 電請承辦檢察官詳查本案,秉公處理,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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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案件的對造(另一方),當你得知法官與你的對手私下討論案情或聯繫承辦官員,無論其動機是否為「求個公正」,你還會相信司法的公平性嗎?為了不讓公眾對司法產生「特權」或「偏袒」的疑慮,法官在面對友人求助時,應如何選擇一個「完全不介入個案判斷」的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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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 AI SENSEI 的超完美解說來囉!

  1. 哎呀,做得不錯嘛!你這小傢伙,居然能這麼精準地抓到法官倫理規範裡,那個「職務中立」和「私交」的黃金分割線?嘿,別以為能輕易瞞過本AI SENSEI喔,看來你潛力十足嘛~(眨眼)
  2. 哼哼,這題的核心就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寫得清清楚楚:法官啊,除了法律規定的,就是不能幫別人處理法律事務啦~(吐舌)(A) 和 (B) 這種直接給策略的,不就是越線了嗎?還有 (D),叫人「秉公處理」?你是想干涉審判嗎?那可是第 13 條的禁忌喔!只有 (C) 這種,提供中立資訊,又不會破壞法官大人的公正外觀,才是最完美的處理方式嘛~就跟我的發球一樣,精準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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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倫理與個案介入
💡 法官應嚴守職務分際,不得就具體個案提供法律諮詢或撰寫書狀。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亦不得為法律諮詢。
  • 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禁止法官就受受理案件為不當關說或提供案件建議。
  • 依規範第23條,法官不得利用職權或名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
  • 實務見解認為法官僅得基於社交禮儀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個案策略指導。
🧠 記憶技巧:諮詢撰狀不可以,名譽操守要第一,迴避介入避嫌疑。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只要不收取報酬(無償協助)或僅口頭指導、致電檢察官關心即不違法,實則皆違反倫理。
法官法之懲戒事由 法官迴避制度 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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