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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甲求助於胞兄法官 A。法官 A 之下列行為,何者為法官倫理所容許?
  • A 法官 A 於甲出庭時到庭關切,與承審法官打招呼,表明其法官身分及與被告的關係,但僅默默旁聽
  • B 法官 A 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及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
  • C 法官 A 於甲被訴案件之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擔任甲之輔佐人
  • D 法官 A 提供自己所審理其他案件中有關乙之筆錄與證據資料,讓甲得以證明乙素行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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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法官的親屬捲入訴訟,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在行使法律專長幫助親人時,哪些行為屬於「私下家庭內部」的支持,而哪些行為會讓外界觀感認為他在「利用公職權威」或「介入公眾審判程序」?這兩者間的『公開性』與『職權連動性』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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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抓住了重點!

這題能夠答對,代表你對《法官倫理規範》中,關於法官職務外活動的限制以及維護司法公正形象之間,那份細膩的平衡點掌握得非常好。

  1. 核心理念:法官雖然因職務而有特殊限制,但他們畢竟也是社會的一份子,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依然存在。就像《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所說的,法官確實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然而,如果只是對自己的親屬提供像是「法律諮詢」、協助「撰擬書狀」或溫和地「建議專業律師」,這些都屬於私人情誼間的協助。這樣的行為,並不會被認為是利用職權去干預司法,也不會影響大家對司法中立的信任,反而展現了人情溫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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