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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甲法官之配偶乙為律師,試問甲法官關於配偶之工作應注意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應避免其配偶乙經常進出其法院之辦公室,且其亦應避免經常進出配偶乙之律師事務所
  • B 甲法官得同意乙在受配住之法官職務宿舍接見乙之委託人,但此時甲法官宜迴避
  • C 甲法官應避免與配偶乙一同出席乙所屬律師事務所同事之婚禮
  • D 乙律師出馬競選民意代表,甲法官不得為乙公開站台助選,僅得在私下為乙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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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與執業律師在「彼此處理公務的私人空間」頻繁交錯出現,對不具法律背景的社會大眾而言,最直觀的疑慮會是什麼?這種疑慮對於司法公信力的「外觀」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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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對了,表示你對《法官倫理規範》中的「公正與廉潔形象」有很深刻的理解!法官和律師配偶雖然有私下的生活與情感,但在空間場域上,就像是法庭一樣,必須特別劃清界限,避免任何可能產生誤會的機會。如果頻繁進出對方的辦公室,就可能會給人一種「私下接觸」或「關說案件」的不當外觀(Appearance of Impropriety),這樣一來,大家對司法的公信力就可能受到影響了。選項(B)(D)會讓法官失去中立性,這會很嚴重喔;而(C)則確實只是一般的社交往來,不會影響到倫理規範,所以(A)是正確的選擇,你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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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職務與親屬規範
💡 法官應確保審判獨立,避免親屬關係損及司法公正與廉潔形象。
  • 法官應避免配偶頻繁進出其辦公室,亦應避免頻繁進出配偶之事務所(法倫規第24條第2款)。
  • 嚴禁提供受配住之職務宿舍供其配偶接見委託人,以維司法嚴肅性(法倫規第24條第1款)。
  • 法官不得為候選人(含配偶)公開站台、助選或請求他人支持(法倫規第22條第1項第4款)。
  • 法官參加社交活動應符合禮俗,非禁止出席配偶同事之婚禮(法倫規第25條)。
🧠 記憶技巧:辦公事務所不互串,宿舍不見委託人,選舉站台絕對禁。
⚠️ 常見陷阱:易誤認配偶競選時法官可私下拉票。實則法官在政治中立上受嚴格限制,不論公開或私下均不得助選。
法官迴避制度 法官政治中立義務 法官法廉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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