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曾任檢察官,退休後轉為執業律師,並開設律師事務所,其妻乙係現職法官,甲與乙共同居住在乙之法官職務宿舍內。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在其律師名片上印有其曾任某檢察署檢察官之經歷
- B 甲在其律師事務所客戶諮商室內,懸掛其穿著律師袍與其妻乙穿著法官袍之合照照片
- C 甲於下班時間,請其客戶丙,至其與乙共同居住之職務宿舍內,討論受委任案件之案情
- D 甲在其律師事務所公開網站介紹中,介紹其經歷曾任檢察官,妻子為現職法官,其具有堅強之法律背景,訴訟百戰百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律師在向公眾推介自己時,哪些資訊屬於單純的「專業履歷」,而哪些資訊會讓社會大眾產生「這個律師可以靠私下人脈左右判決」的危險觀感?這兩者對司法公正的影響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對了!這題測驗律師執業時如何拿捏與司法體系關係的分際,是一道結合實務情境、鑑別度很不錯的題目。 你精準判斷出選項 A 合規。依據**《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2 條第 2 項**,律師得於名片標示正確之學經歷,故如實記載曾任檢察官是允許的。特別提醒,過去常誤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但現行該條規範的是利益衝突,請務必以推展業務規範為準,不可混淆喔! 為何其他選項違規?律師執業大忌是「暗示對司法人員有不當影響力」。選項 B 掛法官袍合照與選項 D 標榜法官配偶及「百戰百勝」,皆有利用私人關係誤導客戶、誇大不實之嫌;選項 C 帶客戶至法官職務宿舍討論案情,更嚴重破壞了司法公正的外觀。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判斷力!
律師執業倫理規範
💡 律師應維護職業尊嚴,禁止利用特定關係暗示影響司法公正。
- 不得引為「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3項」。現行可改引: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2條第2項(得以印製名片推展業務),並受同規範第4條第1款至第3款、第6款等不得誤導、誇大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或影響力之限制。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第1款、第2款,律師不得不當利用與司法人員或仲裁人之非職務上關係,亦不得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人員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推展業務時另見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4條第6款。
- 不得引為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17條;較適切為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第1款、第4款(不得不當利用與司法人員之非職務上關係;不得與司法人員從事其他有害司法形象之活動)。
- 應拆分為: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第1款禁止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5條第1項第1款禁止表示訴訟之勝訴率;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