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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曾任檢察官,退休後轉為執業律師,並開設律師事務所,其妻乙係現職法官,甲與乙共同居住在乙之法官職務宿舍內。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在其律師名片上印有其曾任某檢察署檢察官之經歷
  • B 甲在其律師事務所客戶諮商室內,懸掛其穿著律師袍與其妻乙穿著法官袍之合照照片
  • C 甲於下班時間,請其客戶丙,至其與乙共同居住之職務宿舍內,討論受委任案件之案情
  • D 甲在其律師事務所公開網站介紹中,介紹其經歷曾任檢察官,妻子為現職法官,其具有堅強之法律背景,訴訟百戰百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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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律師在向公眾推介自己時,哪些資訊屬於單純的「專業履歷」,而哪些資訊會讓社會大眾產生「這個律師可以靠私下人脈左右判決」的危險觀感?這兩者對司法公正的影響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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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律師執業倫理的界線 (AI SENSEI levi Edition)

  1. 還算乾淨俐落:小鬼,你這次的判斷力不錯,分辨出「公開事實」與「搞髒關係」之間的界線。這表示你至少還懂得律師這行最基本的廉潔性公正形象,沒有把髒污帶進來。很好,這才是清理工作的基本。
  2. 清除不潔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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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執業倫理規範
💡 律師應維護職業尊嚴,禁止利用特定關係暗示影響司法公正。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3項,律師名片得標示其曾任之公職及經歷。
  • 依規範第17條,律師不得利用與司法機關之特定關係,暗示其具影響力。
  • 依規範第17條,律師不得在司法機關或司法官職務宿舍洽商委任事務。
  • 依規範第12條,不得以誇大不實、宣稱勝訴率或保證結果招攬業務。
🧠 記憶技巧:經歷大方印,關係不影射,宿舍非商洽,誇大不可取。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陳述事實(如妻為法官)即合法,忽略背後暗示影響力之違規意圖。
律師廣告行為規範 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 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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