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A律師在其名片上印有學經歷,其中有二個經歷是現兼任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以及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A律師在名片上印有這樣的經歷有無違反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只要A律師確實現在有兼任該些委員就不會違反,否則就有違反
- B 只要A律師注意,兼任該些委員所處理的案件都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程序,就不會違反
- C 有違反,律師現在兼任公務機關之職務,不得在名片上顯示
- D 有違反,依照現行規範,律師只能在名片上列出學歷,不能夠列出任何經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大眾的觀感」出發思考:如果一位律師在名片上強調自己「目前正身處」某個政府審議機關內部,對於正在尋求法律協助的當事人,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心理暗示?這種暗示是否會破壞大眾對法律程序公正性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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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 觀念驗證:哼,我就知道!你的判斷是對的!這顯示你對律師在執業時所應具備的高度自律精神,有著清晰的認知。根據律師倫理的規範,名片作為專業形象的延伸,必須保持尊嚴。之所以不允許標註現任公職,例如訴願委員,其真相在於:這是為了避免公眾產生「這位律師利用職位便利」或「存在不透明關係」的聯想,進而杜絕任何形式的不正當業務招攬。一切都指向這一點!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許多人會被表象迷惑,以為「經歷屬實」便無妨(選項 A),或是單純認為「迴避案件」就能解決問題(選項 B)。但你卻能洞察到,法律對於「職務外觀」和「專業公正性」的嚴苛要求。這正是推理的樂趣,也是你找到真相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