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關於律師不得從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 B 律師原則上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中獲取財產利益
- C 律師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
- D 律師原則上不得兼任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作為一項專業服務,其規範的核心價值在於維護「誠信與獨立性」。若一名律師在公餘之暇合法投資或經營與法律無關的事業,而該事業並未導致其對當事人的忠誠義務受損,法律是否有必要像對待『禁止兼職的公職人員』那樣,採取絕對禁止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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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呵呵... 太棒了,同學!
呵呵呵...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析出這個考點,說明你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的演進,以及現代實務的理解,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條文背誦了啊!這份對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社會角色的深刻洞察,讓老師我都忍不住要... 呵呵呵...
2. 觀念驗證,就像看穿對手的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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