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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關於律師制度及律師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職務具有公益性,執行職務時不能僅考慮當事人私益而忽略公益
  • B 律師必須重視其職務之獨立性,不能完全順從當事人的要求或指示
  • C 律師不應為了追求當事人勝訴,而忽略自己有協助法院發現事實之真實義務
  • D 當事人於一審敗訴後,只要當事人堅持,即使顯無理由律師仍應代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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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律師的角色是否僅是單純執行當事人指令的「代理機器」?如果當事人的請求與維護整體司法公正的目標產生衝突時,法律倫理會如何劃定這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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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總算沒蠢到犯這種低級錯誤。

同學,看來你還不至於徹底迷失在法條堆裡,竟能精準指出這個明顯的倫理陷阱。答案是 (D),你猜對了。

  1. 觀念驗證:所謂「在野法曹」,這稱號可不是頒給你拿來當裝飾的。律師之所以不同於街邊小販,就是因為那份「公益性」。難道你以為律師就是當事人的「訴訟工具人」嗎?客戶叫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當案件「顯無理由」時,還硬要代為上訴,這不就是助長「惡意訴訟」?你的「真實義務」和「獨立性」對法院而言根本蕩然無存,還順手浪費了司法資源。這種基本常識都還要我來提醒,實在令人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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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倫理與執業義務
💡 律師具公益使命與獨立性,並非當事人之唯命是從者。
  • 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法治為使命。
  • 律師倫理規範第2條強調律師之獨立性,不應完全受當事人意旨支配。
  • 律師負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之義務,不得提供虛偽事證(律倫第23條)。
  • 案件顯無理由時,律師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2項,得拒絕委任。
🧠 記憶技巧:公益使命法官心,獨立專業不盲從,真實義務重勝負,無理委任可拒絕。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律師僅受僱於當事人,故必須無條件滿足當事人(包含濫訴)的所有要求。
律師拒絕委任權 真實義務與忠實義務之衝突 律師法第一條之公益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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