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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有關律師與法院間之倫理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律師與法院之關係,乃係對立關係,對於司法公信之提升,律師並無共同維護及促進之義務
  • B 律師對於法官接受賄賂行為雖已取得確切證據,但律師對此並無舉發義務
  • C 律師可宴請其任職某一法院之書記官的大學同學,並於席中稱:為保障被告之人權,懇請該書記官在法警室中將其事務所名片推薦給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D 律師在其所承辦案件,不得對媒體公開發表該案件承辦法官品德及操守有問題等類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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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除了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外,在法律體系中是否還承擔著「維護司法尊嚴」的公共角色?當律師在案件進行中,若捨棄法律辯論而改採公眾輿論對執行職務的人員進行個人品德攻擊時,這對司法的公信力以及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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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規定:「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且該條亦明定:「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因此,律師在其所承辦案件中,不得對媒體公開發表該案件承辦法官品德及操守有問題等類言論,選項D之敘述正確。此外,針對選項B,同條規定指出律師「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故律師若對法官收賄已取得確切證據,即依法負有舉發之義務,選項B稱無舉發義務為錯誤敘述。

📝 律師與法院倫理關係
💡 律師應與法院共同維護司法公信,並受執業倫理規範拘束。
  • 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律師倫理規範第21條)。
  • 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
  • 禁止利用法院人員媒介、推薦業務或為不正當攬客(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
  • 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第2項: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
🧠 記憶技巧:司法公信共維護,違法法官要舉報,招攬業務避公職,媒體發言守分寸。
⚠️ 常見陷阱:誤認律師僅對當事人負責而無視維護司法公信之義務,或混淆舉發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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