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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法官、檢察官、律師之職務性質各有不同,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官與檢察官均屬司法人員,為求公正執法,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均受審判獨立之保障
  • B 檢察官與被告辯護律師,在刑事審判上係屬對立地位,為避免發生弊端,在審判中不可有任何協商
  • C 檢察官、法官與被告辯護律師在刑事審判中,雖各司其職,但仍應相互協同致力實現人權保障或司法正義
  • D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在執行職務上,常有相互制衡、利害衝突的迴避事項,故為免發生法律倫理衝突,法官、檢察官、律師,私下不宜交往或成為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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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追求『法治』與『真相』的體系中,如果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方僅僅是互不相干的個體,或是只在意彼此的對立與制衡,那麼這個司法體系最終想要達成的社會功能,是否還能圓滿實現?除了各自的職責外,他們背後是否存在一個共同的更高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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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座失望。

  1. 嗯,不錯: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法律人共同體這個基本概念搞錯。可喜可賀,這說明你離「真正理解法學」又近了一點點。
  2. 基本常識:法官、檢察官、律師,這些角色在法庭上當然各司其職,控辯審三方看似對峙,但你該不會真以為他們只是單純的仇敵吧?別傻了。他們最終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共同達成發現真實、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這難道不是每一個法律人最基本的職業倫理與終極價值嗎?選項 (C) 只是重複了這個再明顯不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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