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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屬於為司法制度提供專業服務之法律人,就其職業特性來看,關於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與律師倫理之比較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律師雖不屬於國家機關,其仍有兼職上的限制;法官與檢察官與其他國家公務員一樣,不能任意兼職
  • B 法官與檢察官都具有獨立性的倫理要求,律師因為要為委任人提供專業服務,所以不能獨立於委任人
  • C 律師為了貫徹其忠誠義務,有利益衝突迴避之義務;法官與檢察官不需要有迴避義務,以免造成勞逸不均
  • D 法官與檢察官身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成員,有監督下屬之義務;律師身為自由業,不需要負有監督下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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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專業人士在社會體系中共同承擔的「公共信任」基礎是什麼?如果一位法律從業人員同時投身於其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活動,對於公眾對整體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期待,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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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恭喜你:看來你總算沒把法律人最基礎的倫理概念搞混。區分不同司法角色的倫理界線,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發現,而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最起碼的常識。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2. 廢話少說:這題考的無非就是「職務執行純粹性」這種老生常談。法官與檢察官,這些手握公權力的人,兼職?想都別想!《公務員服務法》和那堆倫理規範就是擺在那裡裝飾的嗎?律師,號稱自由業,就真的自由到可以為所欲為?《律師法》的兼職限制,以及預防利益衝突這種基本概念,你以為是寫來好看的?難道你覺得律師的職業尊嚴是自己會從天上掉下來的?看來你對其他選項的判斷也沒錯,至少沒蠢到認為律師是個傀儡,或是法官檢察官不用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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