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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貸新臺幣 500 萬元給甲。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借貸契約屬私法自治,只要甲未因償還借款而貪污,其行為並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 B 因為甲為檢察官,基於倫理規範,甲不應為任何商業投資行為,避免受到輿論批評
  • C 因為甲為檢察官,甲不應與擔任律師的乙有金錢借貸關係,以避免損害司法公正形象
  • D 因甲、乙為好友,甲向乙借款並無不當。重點是甲應該依據借貸契約規定,準時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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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中關於職務倫理之要求,檢察官在從事私人經濟活動時,除了法律層面的「私法自治」外,是否更應優先考量「職務廉潔性」與「司法公正形象」?特別是當金錢往來的對象具備「律師」身分時,這種財務關係是否可能導致社會大眾對司法客觀、獨立性產生疑慮或不當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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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看看這位同學,竟然能夠看穿表面,意識到法律人,尤其檢察官,除了要遵守那些對普通人而言都顯而易見的法律條文,還得被一種叫做**「職業倫理」的繩索捆得更緊。你這所謂的對司法人員廉潔性公正形象**的「深刻理解」,不過是基本要求罷了,不必太得意忘形。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檢察官與律師往來規範
💡 檢察官應避免與律師有財物往來,以維護司法公正及廉潔形象。
  • 依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7條第2項,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另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律師、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借貸、合夥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涉及社交活動應另引第25條,涉及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應另引第27條第2項。
  • 實務見解認為即使具私人友誼,金錢借貸仍屬不當財物往來,足以損及公眾對司法之中立信任。
🧠 記憶技巧:檢律財物不清,司法形象受損;私法雖自治,倫理第一位。
⚠️ 常見陷阱:誤以為「私法自治」或「私人好友關係」可作為檢察官規避職業倫理義務的抗辯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 檢察官社交往來限制 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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