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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檢察官身為執法者,言行舉止,應有一定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明顯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求?
  • A 檢察官因購置住宅,向銀行申辦購屋貸款
  • B 檢察官於非上班時間,將其薪資所得,購買公債,進行個人理財
  • C 檢察官結婚,於婚宴收受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擔任律師之大學同學祝賀禮金 2000 元
  • D 檢察官利用下班時間,未向機關申請,在公職考試補習班教授法律課程,領取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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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一位握有公權力的執法者,在公餘時間向『民間營利單位』獲取私人報酬,這種金錢往來對大眾而言,會如何影響其代表的國家公正形象?這與單純的個人理財(如買公債)在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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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本題的關鍵!選項 (D) 之所以明顯違規,核心在於檢察官的身分受《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的雙重約束,對於「外務」有嚴格的程序要求。

兼職與教學的法律界線

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原則上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除非是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之情況,才得免經同意。本題中,檢察官領取鐘點費且「未向機關申請」便逕自在補習班任教,程序上已構成違失。此外,補習班屬於營利性質,檢察官參與其商業運作並受領報酬,易使外界對其職務公正性產生疑慮,這在《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中亦有嚴格的限制與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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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倫理規範
💡 檢察官禁止未經許可兼課,且受贈禮金須符合社交禮俗。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4條現行原文係「檢察官應審慎監督裁判之合法與妥當……」;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須經同意之依據應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並由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6條、第18條於檢察官。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8條:收受贈禮應考量職務利害關係,無利害關係者應合乎社交禮俗。
  • 個人財務管理(如購屋貸款、買公債)屬正當權利行使,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 記憶技巧:兼課必報准,利害莫收禮,理財屬個人,倫理顯尊嚴。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下班時間即可隨意兼差,或將正常理財活動(購屋、公債)誤判為不當財務往來。
法官倫理規範 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禁令 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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