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檢察官甲正偵辦某市政府公務人員涉嫌貪瀆弊案,甲於貪瀆弊案爆發前即受所屬檢察署指派擔任該市政府主辦之廉政研討會中擔任主講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為求程序公正,無論如何甲都不可參加該研討會
- B (B)甲經機關指派主講,如不涉及偵辦之個案,並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 C (C)甲經機關指派主講,如不涉及偵辦個案,甲前往主講,可依規定領取車馬費
- D (D)甲認為講題內容可能涉及其所偵辦的個案時,應主動簽請機關改派其他檢察官前往主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檢察官受機關指派執行職務(如宣導廉政)與維護程序公正之間,是否必然存在「絕對且無例外」的利益衝突?當一個活動屬於機關指派且並未實質涉及特定偵辦個案的具體內容時,法律在權衡「職務必要性」與「程序公正性」時,是否會如選項中所述,採取完全禁止、不問情節的絕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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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檢察官倫理與社會參與 - AI SENSEI hachiware 登場!
(開心地拍手,說『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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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演講倫理規範
💡 檢察官在不涉個案且經許可下,得外出演講並支領費用。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報經許可後得於機構演講、教學或從事研究。
- 演講內容應避免涉及偵辦個案或洩漏職務秘密,以維持司法公正與中立。
- 依同規範第20條,外出演講可依規定領取車馬費或稿費,非屬不正利益。
- 若內容涉及偵辦中案件,應依規範第10條主動迴避或簽請機關改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