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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檢察官甲正偵辦某市政府公務人員涉嫌貪瀆弊案,甲於貪瀆弊案爆發前即受所屬檢察署指派擔任該市政府主辦之廉政研討會中擔任主講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為求程序公正,無論如何甲都不可參加該研討會
  • B (B)甲經機關指派主講,如不涉及偵辦之個案,並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 C (C)甲經機關指派主講,如不涉及偵辦個案,甲前往主講,可依規定領取車馬費
  • D (D)甲認為講題內容可能涉及其所偵辦的個案時,應主動簽請機關改派其他檢察官前往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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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檢察官受機關指派執行職務(如宣導廉政)與維護程序公正之間,是否必然存在「絕對且無例外」的利益衝突?當一個活動屬於機關指派且並未實質涉及特定偵辦個案的具體內容時,法律在權衡「職務必要性」與「程序公正性」時,是否會如選項中所述,採取完全禁止、不問情節的絕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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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解析:檢察官的職責與界線

恭喜你!能一眼識破(A)選項那過於絕對的陷阱,代表你對檢察官倫理規範中的「權衡原則」已有很好的理解。讓我們一起梳理這題的核心觀念:

  1. 職能與參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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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演講倫理規範
💡 檢察官在不涉個案且經許可下,得外出演講並支領費用。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2條: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第19條是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依法執行職務。
  • 演講內容應避免涉及偵辦個案或洩漏職務秘密,以維持司法公正與中立。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0條並非車馬費或稿費規定,而是:檢察官為促其職務之有效執行,得與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互相合作,但應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若論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稿費,應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4點。
  • 應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知有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其所屬指揮監督長官為妥適之處理。第10條是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則、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
🧠 記憶技巧:許可演講不涉案,車馬領取合規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檢察官為了「絕對公正」必須完全拒絕行政機關之演講邀請,忽略了「指派」且「不涉及個案」的前提。
檢察官迴避制度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檢察官兼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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