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下列檢察官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甲檢察官在進行被害人屍體相驗後,接受被害人家屬邀宴
- B 乙檢察官在某次總統選舉,為某一總統候選人站台演講,批評司法已死
- C 丙檢察官將其積蓄所得新臺幣七百萬元,購買宜蘭市房屋二戶,於一年後,因行情起漲,隨即售出得利
- D 丁檢察官於某次參觀預售屋時,向銷售員表明自己為檢察官,藉此取得低於一般交易行情二成之購屋價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一個人的「公職身分」是否會讓他完全喪失法律保障的「普通公民權利」(例如合法的財務管理)?我們該如何區分哪些行為屬於『利用職權影響公正』,而哪些行為僅僅是『合法管理私人財產』且未損及公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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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倫理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司法官身分與私人財產權之間的界線,顯示你對《檢察官倫理規範》及職務中立性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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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倫理規範
💡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政治中立,並嚴禁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 依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檢察官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或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宜之應酬活動;若引用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正確內容是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6條第1款、第2款,檢察官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亦不得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公職候選人;檢察官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則為法官法第89條準用第15條第1項。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另依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從事正當商業投資行為時,不得藉其身分獲取不當利益。
- 合法的個人理財投資(如丙),若未利用身分且無涉職務,不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