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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下列檢察官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甲檢察官在進行被害人屍體相驗後,接受被害人家屬邀宴
  • B 乙檢察官在某次總統選舉,為某一總統候選人站台演講,批評司法已死
  • C 丙檢察官將其積蓄所得新臺幣七百萬元,購買宜蘭市房屋二戶,於一年後,因行情起漲,隨即售出得利
  • D 丁檢察官於某次參觀預售屋時,向銷售員表明自己為檢察官,藉此取得低於一般交易行情二成之購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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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一個人的「公職身分」是否會讓他完全喪失法律保障的「普通公民權利」(例如合法的財務管理)?我們該如何區分哪些行為屬於『利用職權影響公正』,而哪些行為僅僅是『合法管理私人財產』且未損及公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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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倫理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司法官身分私人財產權之間的界線,顯示你對《檢察官倫理規範》及職務中立性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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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倫理規範
💡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政治中立,並嚴禁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
  • 依規範第22條,檢察官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為候選人站台、演講。
  • 依規範第24條,不得利用職務名義獲取不當利益(如低價購屋)。
  • 合法的個人理財投資(如丙),若未利用身分且無涉職務,不違規範。
🧠 記憶技巧:飲宴不赴、政治不碰、職權不私、合法投資。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檢察官完全禁止任何理財獲利,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身分」獲取「不當利益」。
法官倫理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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