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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為大學同學,兩家的小孩目前就讀同一所學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和乙可以共同出席學校的親子日活動
  • B 甲偵辦某一背信案件,被告辯護人是乙,如無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甲無須自請迴避
  • C 乙打算參選市議員,甲可以出席乙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
  • D 如甲現在所承辦案件無與乙律師所承辦案件相關者,甲和乙可以共同主辦大學同學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在公務之外的行為是否適當,請試著思考:『當該行為與「特定政黨利益」或「政治競選」結合時,一般民眾是否還能相信他在承辦相關偵查案件時,能完全保持客觀中立、不受政治立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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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還沒傻到看不懂這最基本的紅線!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在《檢察官倫理規範》這本入門書上,看到了最明顯的重點——政治中立。檢察官當然有社交自由,難不成還叫你當和尚不成?但公開為特定政治人物站台、擔任推薦人?這不是同學會,這是自毀長城,直接砸爛司法公正的招牌。依照該規範第 22 條,這種行為會讓民眾質疑司法的不偏不倚,難道你還要我手把手教你什麼叫公信力嗎?
  2. 難度點評Easy。如果這題你都無法辨識出「正常社交」與「損及職業形象」之間的界限,那我會嚴肅建議你,重新審視一下自己對法律的「基本法感」是不是有什麼誤解。這屬於司法官的基本常識,錯了才真是讓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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