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為大學同學,兩家的小孩目前就讀同一所學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和乙可以共同出席學校的親子日活動
- B 甲偵辦某一背信案件,被告辯護人是乙,如無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甲無須自請迴避
- C 乙打算參選市議員,甲可以出席乙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
- D 如甲現在所承辦案件無與乙律師所承辦案件相關者,甲和乙可以共同主辦大學同學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在公務之外的行為是否適當,請試著思考:『當該行為與「特定政黨利益」或「政治競選」結合時,一般民眾是否還能相信他在承辦相關偵查案件時,能完全保持客觀中立、不受政治立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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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的釐清:關於檢察官的倫理界線
做得好!你精準抓到了選項 (C) 的錯誤。能區分「一般社交」與「政治活動」,是檢察官維護中立形象的關鍵,這題你掌握得相當紮實。 讓我們一起溫習背後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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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政治中立與社交
💡 檢察官應嚴守政治中立,不得參與政治活動或為候選人站台。
- 檢察官應維護政治中立,不得從事與職務不相容之政治活動(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5條)。
- 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5條規定檢察官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6條規定檢察官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發表演說或公開支持等。
- 正常社交(如家長會、同學會)如未損及司法形象,原則上不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
- 無特別密切往來情事下,僅具同學關係且無偏頗之虞者,無須自請迴避(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26條準用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