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檢察官為避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得兼任或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
- A 兼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
- B 兼任私立大學董事會的監察人
- C 應邀擔任私立高中開學典禮的法治宣講講座
- D 擔任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案件之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對於「職務外活動限制」的精神,請同學分析:檢察官若參與私法人或私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如經營決策或內部監督職務),是否會因為涉及特定團體的利害關係,而損害其在執行職務時應具備的客觀中立性與司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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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基本格調:別讓廉潔淪為笑話
錯了這題就該去重修行政法與倫理學。檢察官身為司法守門人,連基本的獨立性與廉潔性界線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執法?
- 關於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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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兼職限制
💡 確保檢察官執行職務之獨立性,禁止兼任顯不相容之職務。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7條: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兼任與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6條第5款判斷。
- 兼任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實務認有損司法形象或職務獨立性而禁止。
- 從事法務部指定之公務(如代理訴訟),係屬職務延伸而非違法兼職。
- 法治宣講或擔任法扶審查委員,屬公益性質,在不影響職務下原則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