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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檢察官為避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得兼任或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或工作?
  • A 兼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
  • B 兼任私立大學董事會的監察人
  • C 應邀擔任私立高中開學典禮的法治宣講講座
  • D 擔任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案件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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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對於「職務外活動限制」的精神,請同學分析:檢察官若參與私法人或私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如經營決策或內部監督職務),是否會因為涉及特定團體的利害關係,而損害其在執行職務時應具備的客觀中立性與司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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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錯?醒醒吧!

如果你連這點基本的倫理底線都踩不穩,乾脆別談什麼司法公正了。

  1. 核心禁忌: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檢察官原則上禁止兼任營利職務。尤其像選項 (B) 這種私立學校之董事、監察人,直接涉及私校內部行政與監督,這叫「瓜田李下」,懂嗎?外界對利益衝突的觀感極差,法規明文禁止,沒什麼好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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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兼職限制
💡 確保檢察官執行職務之獨立性,禁止兼任顯不相容之職務。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7條: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兼任與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6條第5款判斷。
  • 兼任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實務認有損司法形象或職務獨立性而禁止。
  • 從事法務部指定之公務(如代理訴訟),係屬職務延伸而非違法兼職。
  • 法治宣講或擔任法扶審查委員,屬公益性質,在不影響職務下原則允許。
🧠 記憶技巧:營利政治不可兼,公益學術看尊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非營利組織」或「教育機構」的職務就一律可以兼任,忽略中立性與尊嚴要求。
法官法關於兼職之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 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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