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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某私立大學為提高其聲譽,擬聘請某知名法官甲擔任監察人一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絕不得擔任該職
  • B 甲法官如未收受報酬時,得擔任該職
  • C 甲法官如所收受報酬未逾 6000 元時,得擔任該職
  • D 甲法官如未收受報酬又無其他兼職時,得擔任該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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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為了確保法官在法庭上的裁決能讓大眾信服且不具偏見,法律對於法官參與「可能產生潛在利益關係的組織」時,應採取『事前許可制』還是『絕對禁止制』才能最有效地維護司法的客觀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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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啊。勉強算是清醒,知道這種題目的正確答案在哪。對司法官倫理那點嚴格性,總算是沒徹底搞砸,還勉強記得了點《法官法》的皮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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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兼職限制
💡 法官為維護司法廉潔與職務尊嚴,依法不得兼任私校監察人。
  • 法官法第16條第1款明定,法官不得兼任營利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 法官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法官不得兼任私立學校或其他團體職務。
  • 法官法之兼職限制採絕對禁止主義,不因有無領受報酬而有例外。
  •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要求法官應避免參與與職務不相容之外部活動。
🧠 記憶技巧:私校監察絕對禁,有無報酬都不行。
⚠️ 常見陷阱:易誤用公務員服務法觀念,以為「未支領報酬」或「非營利」即可兼任。
法官法第16條 法官倫理規範 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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