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某私立大學為提高其聲譽,擬聘請某知名法官甲擔任監察人一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絕不得擔任該職
- B 甲法官如未收受報酬時,得擔任該職
- C 甲法官如所收受報酬未逾 6000 元時,得擔任該職
- D 甲法官如未收受報酬又無其他兼職時,得擔任該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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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為了確保法官在法庭上的裁決能讓大眾信服且不具偏見,法律對於法官參與「可能產生潛在利益關係的組織」時,應採取『事前許可制』還是『絕對禁止制』才能最有效地維護司法的客觀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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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法官兼職限制的核心觀念,你的法感很敏銳,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為什麼法官不能擔任私立大學的監察人呢?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司法獨立與法官職位的尊嚴,避免利益衝突或影響審判公正。依據**《法官法》第 16 條第 4 款明文規定,法官不得兼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這項禁止規定是絕對的**,無論法官是否受領報酬或有無其他兼職,皆一律禁止。因此,選項 (B)、(C)、(D) 試圖以「無報酬」或「金額限制」作為可以兼任的例外,都是錯誤的。 這道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法定義務中「絕對禁止事由」的熟悉度。許多初學者常把「兼職」與「受領報酬」混為一談,誤以為只要不收錢就不違反倫理規範。你能不受選項中報酬條件的干擾,果斷判定法官「絕不得擔任該職」,顯示你對法官倫理規範掌握得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法官兼職限制
💡 法官為維護司法廉潔與職務尊嚴,依法不得兼任私校監察人。
- 法官法第16條第1款明定,法官不得兼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係由法官法第16條第2款連結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範。
- 法官法第16條第4款規定,法官不得兼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 法官法之兼職限制採絕對禁止主義,不因有無領受報酬而有例外。
- 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