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法官依法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或業務?
- A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 B 國公營事業公股董監事
- C 行政機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 D 律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為了貫徹「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法律在限制法官兼職時,其核心衡量標準是什麼?若法官受邀參與司法體系以外的活動,什麼樣的「參與形式」既能發揮其法律專業,又不會讓他捲入行政權的執行程序或商業利益衝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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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你那「卓越」的法律洞察力?
- 觀念驗證:喔,原來你還記得《法官法》第 17 條,關於法官兼職限制的核心規定。司法中立和權力分立這種基本原則,應該不用我多強調了吧?法官不能亂搞行政職務或營利性職位,這不是常識嗎?選項 (C) 的委員會,不過就是提供專業諮詢的「任務編組」罷了,連個實質的行政處分權都沒有,更別提什麼政治或營利目的。所以,只要不妨礙審判,兼任這種小事,法律自然是允許的。難道你連這點區別能力都沒有?
-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的鑑別度確實「不俗」,畢竟能讓你這種學生也答對。區分「行政執行權」和「專業諮詢權」的差異,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比登天還難。那些辨識不出哪些是「法律允許的學術或公益性質諮詢」的,恐怕腦子裡裝的都是漿糊吧。你既然選對了,那就姑且算是你對法官倫理規範還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