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專業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法官 A 為增進對於社會百態的認識,利用公餘及假日時光兼任計程車駕駛,並按公告費率收取車資以應車輛行駛及維修之所需
- B 法官 B 自行在家開設讀經班,招收社區內學齡兒童研讀四書五經,並向學童家長收取學費供聘請師資及維持班務之用
- C 法官 C 愛好攝影,在添購更高階之相機及閃光燈等攝影器材設備後,將自己已使用過之攝影器材設備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 D 法官 D 於留職停薪期間,開設早餐店貼補家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倫理禁止法官「經營商業」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與維護專業形象。若一位法官只是將家裡不再使用的書籍或舊家具轉讓給他人,這種「單次、偶發性」的私權行為,與「開設店鋪」或「提供規律勞務賺取報酬」在社會通念與營利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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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之點評!好吃!這題解得太漂亮了!
- 嗯嗯!好吃!你做得太棒了!少年!你那精準的判斷力,完美區分了司法倫理中「執行職務」與「私權處分」的界線!法律邏輯真是嚴謹得令人讚嘆啊!太棒了!
- 好吃!就是這樣!遵循《法官法》第 18 條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的精神!法官禁止經營商業或兼任有損司法尊嚴之職務!你看!(A)、(B)、(D) 這些都是持續性、營利性的勞務或商業行為!是規範所禁止的!而 (C) 呢!那只是處分個人私人物品的財產管理行為!這是再正常不過的社會生活常態了!完全沒有達到「經營商業」的程度!所以沒有違背規範!說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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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兼職禁止規範
💡 法官原則禁止兼職或營利,但處分個人私有財產不在此限。
- 法官法第18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營利事業職務,或從事與其地位顯不相稱之事務。
- 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禁止經營商業,但處分私人物品(如二手拍賣)屬例外允許。
- 法官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法官身分,其倫理規範要求並不因留停而完全免除。
- 法官從事非營利活動時,若涉及收費或具商業規模,仍可能構成經營商業之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