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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專業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法官 A 為增進對於社會百態的認識,利用公餘及假日時光兼任計程車駕駛,並按公告費率收取車資以應車輛行駛及維修之所需
  • B 法官 B 自行在家開設讀經班,招收社區內學齡兒童研讀四書五經,並向學童家長收取學費供聘請師資及維持班務之用
  • C 法官 C 愛好攝影,在添購更高階之相機及閃光燈等攝影器材設備後,將自己已使用過之攝影器材設備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 D 法官 D 於留職停薪期間,開設早餐店貼補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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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司法倫理禁止法官「經營商業」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與維護專業形象。若一位法官只是將家裡不再使用的書籍或舊家具轉讓給他人,這種「單次、偶發性」的私權行為,與「開設店鋪」或「提供規律勞務賺取報酬」在社會通念與營利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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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做得好!你精確選出 (C),因為偶發性出售個人二手攝影器材,屬於單純處分個人財產,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反覆繼續性商業行為,自然不違背倫理規範。 我們來梳理背後的法理:法官的兼職與商業行為限制,主要依據**《法官法》第16條**、《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並視情形併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5條**;至於《法官法》第18條僅涉及職務兼任規範。因此,無論是公餘開計程車 (A)、開班授課收費 (B),或是留職停薪期間開早餐店 (D),皆屬違規從事商業或兼職業務。請注意,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法官身分,無法豁免。 這是一道鑑別度極佳的實例題。其難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正確區分「偶發性財產處分」與「繼續性營業」,並識破「留職停薪」的陷阱。你能順利避開盲點,足見觀念扎實!

📝 法官兼職禁止規範
💡 法官原則禁止兼職或營利,但處分個人私有財產不在此限。
  • 法官法第16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經營商業另應引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營利事業職務,或從事與其地位顯不相稱之事務。
  • 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處分個人財產獲取合理對價另見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禁止經營商業,但處分私人物品(如二手拍賣)屬例外允許。
  • 法官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法官身分,其倫理規範要求並不因留停而完全免除。
  • 法官從事非營利活動時,若涉及收費或具商業規模,仍可能構成經營商業之違規。
🧠 記憶技巧:法官身分終身帶,營利兼職通通敗;處分私產不算賣,尊嚴中立是正道。
⚠️ 常見陷阱:誤以為「留職停薪」期間即可自由創業,或將「回收成本之行為」誤認為非營利行為。
法官法第16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經營商業另應引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處分個人財產獲取合理對價另見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 司法尊嚴維持 兼職教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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