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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集會、結社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法官亦屬公民,不受任何限制
  • B 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 C 法官不得成為大學校友會會員
  • D 法官不得成為救援流浪動物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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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雖然法官具備公民身份並享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但為了維護司法權的「中立性」與「公正外觀」,在《法官法》與相關倫理規範的架構下,對於法官參與「一般社交或公益性社團」與參與「具有政治色彩或助選性質之活動」,其法律限制的強度與目的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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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這題考驗的是對司法中立性法官倫理的深刻理解,你能準確勾選出 (B),顯示你對《法官法》的規範掌握得很到位。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官政治中立限制
💡 法官應嚴守政治中立,並避免參與損及司法形象之政治或營利活動。
  • 法官法第15條:法官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或從事政治活動(如募款)。
  • 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得參加非以政治、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如校友會)。
  •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法官應避免參與損及司法獨立、公正、中立之活動。
🧠 記憶技巧:政治零容忍、公益有彈性、形象是底線
⚠️ 常見陷阱:混淆政治活動與一般社交活動,誤認法官完全不能加入任何民間社團。
法官兼職限制 司法中立原則 法官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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