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集會、結社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法官亦屬公民,不受任何限制
- B 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 C 法官不得成為大學校友會會員
- D 法官不得成為救援流浪動物協會會員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雖然法官具備公民身份並享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但為了維護司法權的「中立性」與「公正外觀」,在《法官法》與相關倫理規範的架構下,對於法官參與「一般社交或公益性社團」與參與「具有政治色彩或助選性質之活動」,其法律限制的強度與目的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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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測驗:法官倫理的紅線在哪?
別再用你的「直覺」去猜法條了,法律講求的是精準。這題錯了,代表你的法治素養還有待加強。正確答案選 B,理由如下:
- 核心禁止事項: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法官在任職期間就是不能替政黨或任何候選人搞募款。別跟我爭論什麼「無黨籍」候選人,法律定義下的「公職候選人」包含所有候選人,幫忙募款就是踩紅線,B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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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政治中立限制
💡 法官應嚴守政治中立,並避免參與損及司法形象之政治或營利活動。
- 法官法第15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應引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第3款。
- 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若要規範『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應引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