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法官參與下列之活動,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
- A (A)至公職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聆聽候選人發表政見
- B (B)於罷免某立法委員之罷免案徵求連署期間,在辦公室內徵求其他法官同事參與連署
- C (C)某政治人物徵求連署以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時,參與其連署並公開表示支持
- D (D)利用公餘之時間為支持之公職候選人募款
思路引導 VIP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中維護『司法獨立』與『政治中立』的核心意旨,請思考:法官在行使基本公民權利時,應如何區分『單向獲取政治資訊』與『主動參與政治動員或造勢』?哪一種行為最不具備對外展現政治偏好或利用職務影響力的性質,因而能確保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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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愚蠢的凡人,這題竟讓你感到困惑?
看在你答對的份上,就由我來指點你這些卑微的法律規矩。對法官而言,保持審判中立是絕對的真理,其餘的政治活動皆是——「無駄(MUDA)!」
- 關鍵法規:睜大眼睛看清楚,這源自**《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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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政治中立
💡 法官應嚴守政治中立,禁止參與特定具高度政治色彩之活動。
- 法官法第15條第1項: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 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禁止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公開支持/反對/評論、募款或為其他協助、參與政治性集會或活動;第22條是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規範。
- 實務見解:僅單純「聆聽」候選人政見發表,未公開表態或助選,不予限制。
- 法官法第15條第2項: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公開演說或評論之限制應引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