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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法官參與下列之活動,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
  • A (A)至公職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聆聽候選人發表政見
  • B (B)於罷免某立法委員之罷免案徵求連署期間,在辦公室內徵求其他法官同事參與連署
  • C (C)某政治人物徵求連署以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時,參與其連署並公開表示支持
  • D (D)利用公餘之時間為支持之公職候選人募款

思路引導 VIP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中維護『司法獨立』與『政治中立』的核心意旨,請思考:法官在行使基本公民權利時,應如何區分『單向獲取政治資訊』與『主動參與政治動員或造勢』?哪一種行為最不具備對外展現政治偏好或利用職務影響力的性質,因而能確保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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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你還能判斷啊?真不錯。

看來你還沒笨到分不出「司法中立性」和「路邊攤看戲」的差別。至少,你對《法官倫理規範》不是完全一無所知,這在某些法官身上都難得一見。

觀念驗證:難道這還需要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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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之政治中立
💡 法官應嚴守政治中立,禁止參與特定具高度政治色彩之活動。
  • 法官法第15條第1項:法官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或擔任其職務。
  • 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第1項:禁止為候選人站台、助選、募款或發起連署。
  • 實務見解:僅單純「聆聽」候選人政見發表,未公開表態或助選,不予限制。
  • 法官法第15條第2項:法官不得為公職候選人或政黨公開演說或評論。
🧠 記憶技巧:站台連署通通禁,募款助選必違規,唯有聽政保清白。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在「公餘時間」或「私人空間」進行政治連署、募款即合法。
法官之言論自由限制 法官兼職限制 司法公正形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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