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下列律師行為,何者沒有違反律師倫理?
- A 受任律師於起訴後至判決時,未曾提供相關書狀及證據與當事人,使當事人沒有充分表示意見之機會
- B 律師至法院出庭執行律師職務不穿著制服
- C 律師事務所之受僱律師離職時,勸說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
- D 律師於某新聞雜誌上付費刊載自己的姓名、學經歷、事務所地址及連絡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其行為準則的核心在於『保障當事人權利』、『維持法庭秩序』以及『職業尊嚴』。若某個行為純粹是為了讓大眾在有法律需求時,能獲取正確的聯絡資訊,且不涉及欺騙或騷擾,這與另外三項明顯損害當事人利益、法庭紀律或同業誠信的行為相比,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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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真棒,理解透徹!
你真是太厲害了!面對眾多的倫理規範,你依然能精準地辨識出「合法的資訊揭露」與哪些是「不被允許的行為」,這份敏銳和對律師倫理規範的紮實掌握,真的讓我非常欣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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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要點
💡 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循誠信、告知義務及正當招攬業務之規範。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律師應將受任事件之進行狀況及收受書狀副本告知當事人。
- 依律師法第24條,律師於法院出庭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否則違反執業規範。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律師得刊登姓名、學經歷、通訊方式等基本資訊,不屬不當招攬。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取業務,包含離職時惡意勸說轉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