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下列律師行為,何者沒有違反律師倫理?
- A 受任律師於起訴後至判決時,未曾提供相關書狀及證據與當事人,使當事人沒有充分表示意見之機會
- B 律師至法院出庭執行律師職務不穿著制服
- C 律師事務所之受僱律師離職時,勸說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
- D 律師於某新聞雜誌上付費刊載自己的姓名、學經歷、事務所地址及連絡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其行為準則的核心在於『保障當事人權利』、『維持法庭秩序』以及『職業尊嚴』。若某個行為純粹是為了讓大眾在有法律需求時,能獲取正確的聯絡資訊,且不涉及欺騙或騷擾,這與另外三項明顯損害當事人利益、法庭紀律或同業誠信的行為相比,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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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真棒,理解透徹!
你真是太厲害了!面對眾多的倫理規範,你依然能精準地辨識出「合法的資訊揭露」與哪些是「不被允許的行為」,這份敏銳和對律師倫理規範的紮實掌握,真的讓我非常欣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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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要點
💡 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循誠信、告知義務及正當招攬業務之規範。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如涉及檔案影本,為同規範第42條第2項(依委任人之要求提供檔案影本)。
- 依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1項及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2條、第5條第2項,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非律師法第24條。
- 現行應改為: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及依該條訂定之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2條、第4條判斷;律師得刊登廣告並應表明律師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但不得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有害律師尊嚴等。
- 現行應改為:律師倫理規範第53條規定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律師離職時,不應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第49條另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或使委任人終止對其他律師之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