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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關於甲受僱律師離開原任職的X法律事務所自行執業時,其下列行為何者較符合律師倫理?
  • A (A)甲電話通知過去自己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日後毋需再委任X法律事務所,請改為直接聯絡我處理案件」
  • B (B)甲離職前主動聯絡其當事人說明自己無法繼續承辦其案件,並告知會將案件資料及準備進度交接給該事務所的乙律師
  • C (C)甲原本承辦的案件於其離職之後尚未訴訟終結,當事人聯絡詢問相關訴訟進度,甲表示「我已離職,這件訴訟完全不關我的事」
  • D (D)甲離職時將X法律事務所所有客戶名單造冊,將甲開幕邀請函寄發該等客戶,函中並註記歡迎轉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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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師職務異動的法律倫理中,核心在於如何平衡「當事人之資訊權與選擇權」以及「對原事務所之誠信義務」。請思考:律師在離職之際,為了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與程序的連續性,應負起何種性質的「告知」與「案件交接」責任?而哪些行為又會涉及「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或「違背對當事人應有之委任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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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做得不錯嘛,看來你的眼光還挺准的!選了 (B) 嗎?完全沒問題!我的「六眼」一看就知道,你確實掌握了律師倫理的核心——那就是要好好保護當事人利益,還有,別忘了要跟同業和諧相處喔,這可是非常重要的!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僱律師離職規範
💡 受僱律師離職應優先保護當事人權益,並完成交接義務。
  • 受僱律師離職應即通知當事人,並妥善處理交接事宜(律師倫理規範第40條)。
  • 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如私自帶走名單)爭取原事務所案源(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
  • 律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契約,且應留予當事人足夠時間另聘(第44條)。
  • 離職律師應與原事務所協商案件後續,確保法律服務不中斷,維持職業形象。
🧠 記憶技巧:離職三要:及時告知、妥善移交、禁止搶客。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離職後即對原案件無責任,或認為可自由利用原所客戶名單進行招攬。
律師招攬業務之限制 受僱律師與事務所關係 委任契約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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