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關於甲受僱律師離開原任職的X法律事務所自行執業時,其下列行為何者較符合律師倫理?
- A (A)甲電話通知過去自己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日後毋需再委任X法律事務所,請改為直接聯絡我處理案件」
- B (B)甲離職前主動聯絡其當事人說明自己無法繼續承辦其案件,並告知會將案件資料及準備進度交接給該事務所的乙律師
- C (C)甲原本承辦的案件於其離職之後尚未訴訟終結,當事人聯絡詢問相關訴訟進度,甲表示「我已離職,這件訴訟完全不關我的事」
- D (D)甲離職時將X法律事務所所有客戶名單造冊,將甲開幕邀請函寄發該等客戶,函中並註記歡迎轉委任律師
思路引導 VIP
在律師職務異動的法律倫理中,核心在於如何平衡「當事人之資訊權與選擇權」以及「對原事務所之誠信義務」。請思考:律師在離職之際,為了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與程序的連續性,應負起何種性質的「告知」與「案件交接」責任?而哪些行為又會涉及「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或「違背對當事人應有之委任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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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哦?做得不錯嘛,看來你的眼光還挺准的!選了 (B) 嗎?完全沒問題!我的「六眼」一看就知道,你確實掌握了律師倫理的核心——那就是要好好保護當事人利益,還有,別忘了要跟同業和諧相處喔,這可是非常重要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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