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當事人A的案件,因為甲律師即將離職,受僱於另一事務所,甲律師就向A說明因只有他最清楚案情,希望A能夠與原事務所終止委任,繼續由甲律師承辦。甲律師之行為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有,受僱律師離職時不能夠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
  • B 沒有,律師業務的競爭本來就各憑本事,除非甲律師有惡意詐欺脅迫之行為,否則要求並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法之所許
  • C 如果這個案件真的只有甲律師瞭解,甲律師可以促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如果原事務所還有其他律師瞭解案情就不可以
  • D 如果甲律師新任職的事務所同意就可以,不同意就不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律師倫理規範》中,律師與原事務所之間的職業關係與忠誠義務:當律師發生職務異動時,倫理規範對於「主動促使當事人終止原事務所委任並隨同轉往新所」的行為,抱持何種立場?這種行為在維護律師專業形象與同業公平競爭的前提下,是被允許的個人權利,還是受限的禁止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嗯,不錯嘛。看來你還記得律師執業不只是賺錢,還有點「倫理」這回事。能準確判斷出律師和事務所之間那點契約誠信同業競爭規範,說明你的腦子裡至少有這兩條線,沒完全短路。法律環境能有點秩序,真是謝天謝地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離職律師招攬規範
💡 受僱律師離職時不得促使當事人撤回原事務所委任並改任自己。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律師離職時不得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
  • 此條文旨在維護執業誠信,防止受僱人利用職務便利不當掠奪雇主案源。
  • 實務見解認為即使是當事人主動詢問,律師亦應秉持專業中立,避免招攬。
🧠 記憶技巧:離職兩袖清風,莫帶案源走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當事人的選擇權絕對優先於倫理規範,或誤信專業熟悉度可合理化招攬行為。
不正當招攬 律師與同僚間之倫理 受僱律師義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執行職務之倫理規範與實務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