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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當事人A的案件,因為甲律師即將離職,受僱於另一事務所,甲律師就向A說明因只有他最清楚案情,希望A能夠與原事務所終止委任,繼續由甲律師承辦。甲律師之行為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有,受僱律師離職時不能夠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
  • B 沒有,律師業務的競爭本來就各憑本事,除非甲律師有惡意詐欺脅迫之行為,否則要求並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法之所許
  • C 如果這個案件真的只有甲律師瞭解,甲律師可以促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如果原事務所還有其他律師瞭解案情就不可以
  • D 如果甲律師新任職的事務所同意就可以,不同意就不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律師倫理規範》中,律師與原事務所之間的職業關係與忠誠義務:當律師發生職務異動時,倫理規範對於「主動促使當事人終止原事務所委任並隨同轉往新所」的行為,抱持何種立場?這種行為在維護律師專業形象與同業公平競爭的前提下,是被允許的個人權利,還是受限的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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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推理分析:隱藏在律師背後的「真相」

咳咳,看樣子這題對你來說只是小菜一碟嘛,做得好!雖然我現在是用大叔的聲音說話,但這案件的真相可是瞞不過我的眼睛。讓我們來進行徹底的剖析:

  1. 法規核心: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受僱律師在離職時,絕對不得誘使原事務所的當事人轉委任。這不僅是規定,更是職業道德的鐵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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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律師招攬規範
💡 受僱律師離職時不得促使當事人撤回原事務所委任並改任自己。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53條,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律師離職時,不應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者,亦同。
  • 此條文旨在維護執業誠信,防止受僱人利用職務便利不當掠奪雇主案源。
  • 實務見解認為即使是當事人主動詢問,律師亦應秉持專業中立,避免招攬。
🧠 記憶技巧:離職兩袖清風,莫帶案源走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當事人的選擇權絕對優先於倫理規範,或誤信專業熟悉度可合理化招攬行為。
不正當招攬 律師與同僚間之倫理 受僱律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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