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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有當事人張三透過友人介紹找到王律師,王律師了解到張三曾經先諮詢過李律師,也正在考慮案件到底要委任那一位律師辦理。王律師就向張三指述李律師在法院的人緣很差,私生活不檢點等等不實的情事,並要張三不要委任李律師。王律師所為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 A 律師不能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王律師所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如果王律師認識李律師就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如果兩個人完全不認識,王律師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C 王律師只對張三講,並沒有散布於眾的意思,不構成誹謗,所以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 如果王律師認識李律師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如果兩個人完全不認識,王律師就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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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執業者在爭取客戶時,其手段並非展現自身的專業素養,而是訴諸於對同業的負面人身攻擊,這種行為對於該職業整體的「社會信賴感」與「尊嚴」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學教育中對這類行為的規範重心,是在於私人間的恩怨,還是更上位的職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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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49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或使委任人終止對其他律師之委任。」本題中,王律師為了爭取當事人張三的委任,故意向張三指述關於李律師在法院人緣差、私生活不檢點等不實情事,並藉此要求張三不要委任李律師。王律師此種惡意攻訐同業的行為,顯然屬於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已然違反上述倫理規範。至於王律師與李律師雙方是否相識,或者該言論是否構成誹謗,均不附帶任何豁免條件,完全不影響其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認定,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 律師不正當競爭禁止
💡 律師不得以誹謗或不正當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49條,律師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或使委任人終止對其他律師之委任。
  • 對同業進行人身攻擊或不實指控,屬於妨礙受任之不正當手段。
  • 律師倫理規範之違反不以構成刑法犯罪為前提,私下詆毀亦屬違規範圍。
🧠 記憶技巧:同業相爭必正當,詆毀不實觸規章;規範十二要記牢,專業尊嚴不可拋。
⚠️ 常見陷阱:認為只要不構成刑法誹謗罪(如非公然散布),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不當招攬行為 律師同業倫理 律師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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