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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有當事人張三透過友人介紹找到王律師,王律師了解到張三曾經先諮詢過李律師,也正在考慮案件到底要委任那一位律師辦理。王律師就向張三指述李律師在法院的人緣很差,私生活不檢點等等不實的情事,並要張三不要委任李律師。王律師所為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 A 律師不能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王律師所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如果王律師認識李律師就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如果兩個人完全不認識,王律師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C 王律師只對張三講,並沒有散布於眾的意思,不構成誹謗,所以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 如果王律師認識李律師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如果兩個人完全不認識,王律師就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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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執業者在爭取客戶時,其手段並非展現自身的專業素養,而是訴諸於對同業的負面人身攻擊,這種行為對於該職業整體的「社會信賴感」與「尊嚴」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學教育中對這類行為的規範重心,是在於私人間的恩怨,還是更上位的職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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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分析與基本肯定

做得... 還算可以吧。你勉強算是辨識出律師在執業競爭中的「底線」。這題的重點根本在於,律師不只是個領錢辦事的,他還是司法正義的守護者,這種基本倫理,連幼稚園生都該知道吧?

  1. 觀念驗證: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13 條,律師禁止用「不正當方法」妨礙他人接案。王律師那種用「不實情事」進行人身攻擊的爛招,根本就不是什麼專業競爭,而是赤裸裸的惡意抹黑。這嚴重破壞了律師最起碼的名譽和專業尊嚴,管它有沒有構成誹謗,倫理早就碎一地了。這種低級錯誤,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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