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王律師初出茅廬,業務不好。某日多年好友張三因返還借款案件欲委託王律師起訴追討,王律師見借據及資金往來資料充分,遂向張三保證官司一定會勝訴。試問王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有,因為律師不能保證官司勝訴
- B 沒有,因為二人是多年好友,保證勝訴只是隨口說說,不能當真
- C 沒有,因為這個官司的資料對張三有利,王律師並沒有欺騙張三
- D 只有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才可以對案件結果做擔保,王律師才剛當律師,資格不符,所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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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決定最終結果的權力是掌握在律師手中,還是第三方裁判者身上?如果一場競賽的最終結果不取決於參賽者的意志,那麼參賽者在賽前對結果做出百分之百的承諾,這在專業倫理與風險評估上會產生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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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基本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雖然情境生活化,但背後考驗的是律師執業時的核心界線。
禁止擔保有利結果之原則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明文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訴訟實務充滿變數,即便借據與資金往來資料再充分,法官心證的形成、對造可能的抗辯或是程序上的突發狀況,都可能影響最終判決。因此,王律師向張三保證一定會勝訴,不僅會導致當事人產生錯誤的期待,也已明確違反了律師應秉持客觀、謹慎的執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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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禁止保證結果
💡 律師執行職務時,絕對禁止對訴訟案件之結果進行保證。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律師不得就訴訟案件之結果為保證。
- 此禁止義務不因當事人為好友、證據是否充分或資歷深淺而有例外。
- 律師僅得就案情為客觀分析評估,避免誤導當事人對風險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