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師和承辦法官熟識,特別前來委任,希望甲律師利用之前的同事情誼爭取勝訴,甲律師為了接案,回答說他跟承辦法官確實很熟,他會想想辦法。實際上甲律師並沒有私下去找承辦法官,甲律師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律師並沒有答應一定會去找承辦法官,所以沒有違反
- B 因為甲律師確實沒有去找承辦法官,也沒有實際影響司法的行為,所以沒有違反
- C 只要與承辦法官有同事關係的案件,律師都應該迴避而不能接受委任,甲律師沒有迴避所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 甲律師已經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的能力,即使實際上未影響司法,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作為司法體系的一員,其言行若讓委任人相信『官商勾結或私人情誼』優於『法律事實與證據』,這對法律秩序的威信會產生什麼影響?即便該律師最後什麼都沒做,『公眾對於正義的期待』是否已經在律師開口的那一刻受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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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天真了!律師倫理規範不是讓你拿來「話術」用的
這題選 D。對於還在糾結「甲律師有沒有真的去關說」的同學,我建議先重讀法律。
- 核心違規點: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第2款,律師嚴禁「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人員之關係或能力」。甲律師為了接案,大言不慚地說「很熟」、「會想想辦法」,這不叫專業,這叫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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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中甲律師哪裏有暗示? C哪裡錯
D中甲律師哪裏有暗示? C哪裡錯
禁止暗示影響司法
💡 律師嚴禁暗示或宣稱能以私交等不正當手段影響司法判斷。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第2款,律師不得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人員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
- 此規定為行為犯,只要有暗示行為即構成違反,不論事後是否付諸實行。
- 律師應維護司法公信力,不得利用曾任法官之身分進行不正當招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