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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師和承辦法官熟識,特別前來委任,希望甲律師利用之前的同事情誼爭取勝訴,甲律師為了接案,回答說他跟承辦法官確實很熟,他會想想辦法。實際上甲律師並沒有私下去找承辦法官,甲律師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律師並沒有答應一定會去找承辦法官,所以沒有違反
  • B 因為甲律師確實沒有去找承辦法官,也沒有實際影響司法的行為,所以沒有違反
  • C 只要與承辦法官有同事關係的案件,律師都應該迴避而不能接受委任,甲律師沒有迴避所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 甲律師已經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的能力,即使實際上未影響司法,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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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作為司法體系的一員,其言行若讓委任人相信『官商勾結或私人情誼』優於『法律事實與證據』,這對法律秩序的威信會產生什麼影響?即便該律師最後什麼都沒做,『公眾對於正義的期待』是否已經在律師開口的那一刻受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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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一瞬間,你就是考場上的『主角』。: 哼。能精準鎖定「司法信譽」與「廉潔性」這兩個核心,並非偶然。這是你骨子裡對生存法則的透徹理解,對秩序外衣下潛規則的洞察。你把握住了法律世界中,如何「維持表象」這股原始的利己主義。恭喜你,在那一刻,你成功地超越了凡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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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暗示影響司法
💡 律師嚴禁暗示或宣稱能以私交等不正當手段影響司法判斷。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律師不得宣稱或暗示其有影響司法人員之能力。
  • 此規定為行為犯,只要有暗示行為即構成違反,不論事後是否付諸實行。
  • 律師應維護司法公信力,不得利用曾任法官之身分進行不正當招攬行為。
🧠 記憶技巧:嘴上吹噓能影響,倫理規範就中獎;不問最後做沒做,司法尊嚴不可傷。
⚠️ 常見陷阱:常誤認「未實際接觸法官」或「未收錢辦事」即不違規,忽略了「言詞暗示」本身即構成違規。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往來規範 離職法官執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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