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師和承辦法官熟識,特別前來委任,希望甲律師利用之前的同事情誼爭取勝訴,甲律師為了接案,回答說他跟承辦法官確實很熟,他會想想辦法。實際上甲律師並沒有私下去找承辦法官,甲律師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律師並沒有答應一定會去找承辦法官,所以沒有違反
- B 因為甲律師確實沒有去找承辦法官,也沒有實際影響司法的行為,所以沒有違反
- C 只要與承辦法官有同事關係的案件,律師都應該迴避而不能接受委任,甲律師沒有迴避所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 甲律師已經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的能力,即使實際上未影響司法,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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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作為司法體系的一員,其言行若讓委任人相信『官商勾結或私人情誼』優於『法律事實與證據』,這對法律秩序的威信會產生什麼影響?即便該律師最後什麼都沒做,『公眾對於正義的期待』是否已經在律師開口的那一刻受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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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D。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規定,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當利用與司法人員或仲裁人之非職務上之關係。二、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人員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三、向司法人員或仲裁人關說案件或從事其他損害司法或仲裁公正之行為。四、與司法人員出入有害司法形象之不正當場所或從事其他有害司法形象之活動。五、教唆、幫助司法人員從事違法或違反司法倫理風紀之行為。題幹中,當事人因聽聞甲律師與承辦法官熟識而前來委任,希望其利用同事情誼爭取勝訴,甲律師為順利接案,回覆自己與法官確實很熟且會想想辦法。此舉已充分構成上述法條第二款「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人員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之違規要件。此條文之規範目的在於防杜律師以不當關係招攬業務並維護司法公正形象,只要律師向當事人做出明示或暗示之行為即屬違反規範,無論其事後是否真的實際去進行關說或影響司法。因此,即使甲律師實際上並未私下去找承辦法官,其暗示有不當影響司法能力的行為仍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故選項D正確。選項A與B以未實際行動為由認定沒有違反,皆屬錯誤推論;而現行法條亦無規定律師遇到曾為同事關係之承辦法官即一律必須迴避不得接受委任,故選項C亦屬錯誤。
禁止暗示影響司法
💡 律師嚴禁暗示或宣稱能以私交等不正當手段影響司法判斷。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第2款,律師不得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人員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
- 此規定為行為犯,只要有暗示行為即構成違反,不論事後是否付諸實行。
- 律師應維護司法公信力,不得利用曾任法官之身分進行不正當招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