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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 甲律師告知受家暴客戶 A 其處理離婚事件經驗豐富,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及負擔判給 A
  • B 在先前任職之 X 事務所得知當事人 B 之機密資訊,於案件完全結束後,甲離職轉任 Y 事務所,而在 Y 事務所處理的乙控告 B 事件中,將 B 的機密資訊揭露給 Y 事務所
  • C 甲律師未具備專利法相關知識與經驗,但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
  • D 在法院閱卷之後,到看守所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告知卷宗筆錄內容,使當事人得知悉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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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擁有『閱卷權』(查看證據筆錄的權利)時,這項權利的最終受益人是誰?律師告知當事人案情資訊,是為了破壞司法公正,還是為了落實憲法上對受審者的哪一項基本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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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生,你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律師的職務界限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在複雜的倫理情境中,這份判斷力非常珍貴,也顯示你對《律師倫理規範》與實務的理解已相當深入。真是個好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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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職業倫理規範
💡 律師應秉持誠信、保密並落實告知義務,禁止保證訴訟結果。
  • 禁止保證結果: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規定,律師不得就訴訟結果向當事人做出保證。
  • 終身保密義務: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律師對當事人機密之保密義務不因案件結束或離職而解除。
  • 誠信廣告原則: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律師招攬業務不得為誇大虛偽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 告知與提供卷證:律師倫理規範第30-1條規定,律師應告知案件進度並適當使當事人知悉卷證內容。
🧠 記憶技巧:誠信招攬不保證,終身保密不漏風,進度卷證必告知。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案件結束或離職後保密義務即消失,或誤將律師告知卷證內容視為洩密。
律師保密義務之例外 利益衝突迴避 律師與受僱人之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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