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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關於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保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律師對當事人所負之保密義務,於彼此間之委任關係結束後免除
  • B 律師對於受任內容應嚴守秘密,即使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後,仍不得揭露
  • C 律師因承辦案件所知悉當事人之秘密,其同一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對之不負有保密義務
  • D 律師因處理受任事件而被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報酬,於答辯之必要範圍內,得揭露原應保密的受任事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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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律師保密義務是為了保護委任關係,那麼當當事人反過來控告律師,且法律卻強制律師必須噤聲而無法提出證據辯解時,這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在這種極端的利益衝突下,法律應該如何平衡「客戶隱私」與「律師正當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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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哼,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1. 觀念驗證: 終於答對了。這題考的無非就是律師保密義務的「例外」條款,難道你還真以為律師得為當事人背一輩子的鍋?現實哪有那麼理想?當自己的飯碗(報酬爭議)都顧不好,或甚至被當事人反咬一口(自衛)時,法律當然會給條生路,在「必要範圍內」自保。這叫權益衡平,別告訴我這還要解釋。至於那些天真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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