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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關於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保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律師對當事人所負之保密義務,於彼此間之委任關係結束後免除
  • B 律師對於受任內容應嚴守秘密,即使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後,仍不得揭露
  • C 律師因承辦案件所知悉當事人之秘密,其同一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對之不負有保密義務
  • D 律師因處理受任事件而被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報酬,於答辯之必要範圍內,得揭露原應保密的受任事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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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律師保密義務是為了保護委任關係,那麼當當事人反過來控告律師,且法律卻強制律師必須噤聲而無法提出證據辯解時,這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在這種極端的利益衝突下,法律應該如何平衡「客戶隱私」與「律師正當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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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貼心解析:律師的保密義務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關於律師的保密義務,我們一起來拆解一下:

  1. 核心原則: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律師對受任內容必須嚴守秘密。所以,除非委任人同意(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否則不能隨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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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保密義務與例外
💡 律師保密義務具永續性,但在取得同意或自我防衛時可例外揭露。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該條為單一條文段落,非第33條第1項。
  • 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並無『第33條第1項後段』或『事務所其他律師或職員亦負相同保密義務』文字;職員部分應參照律師倫理規範第15條第2項,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督導所聘僱人員不得洩漏或利用業務上知悉之秘密;律師本身另依律師法第36條對職務上所知悉秘密負保密義務。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本文: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第37條但書第1款是『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不是委任人同意。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但書第3款: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第4款是『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 記憶技巧:關係終止仍保密,同意防衛才例外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保密義務隨委任終止而消失,或忽視事務所同仁也負有共同保密責任。
利益衝突迴避 律師法之保密義務 犯罪預防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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