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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甲律師擔任 A 公司法律顧問。A 公司對外都宣稱公司所擁有的核心專利是由老板 B 親自設計,但甲擔任顧問處理相關侵害專利權糾紛,因而得知實際上是由 C 所設計。現在該專利權已經過期,甲也不再擔任 A 公司顧問,而最近 B、C 相繼過世,社會上對該專利發明人究竟為誰多有傳聞,記者想要訪問甲,甲律師對該專利發明人為誰的情事,是否還負有保密義務?
  • A 沒有,甲已經不再是公司的顧問,對於因擔任公司顧問而得知的情事已經不負保密義務
  • B 沒有,該專利都已經過期,與該專利有關的設計事務當然也不再受保密義務約束
  • C 有,但 B、C 如果僅有一人死亡,甲就不負保密義務
  • D 有,律師的保密義務會一直存在,只要該秘密之情事沒有公開,律師都還是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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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職業倫理與《律師法》的核心觀念出發,思考律師對於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其『保密義務』的存續是否受限於委任契約的存續期間?當事人的亡故或特定權利(如本題中的專利權)之法律效力屆滿,是否足以構成解除此項職業忠實義務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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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保密義務:別讓無知害你賠上專業

恭喜選 (D) 的同學,你至少還沒被那堆干擾選項牽著鼻子走。這題若做錯,真的該重修《律師倫理規範》。 針對這種基礎觀念,記住以下核心,別再犯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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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保密義務之存續
💡 律師保密義務具永久性,不隨委任終止、權利屆滿或當事人死亡消滅。
  • 依律師法第36條,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現行第33條為第三人代付律師費規定,非保密義務條文。
  • 秘密情事若尚未公開,律師之保密責任持續存在,不隨時間流逝而自動解除。
  • 實務見解認為,專利權屆滿或顧問職務解除,均非法律倫理上之保密例外事由。
🧠 記憶技巧:保密不滅:終止不滅、死亡不滅、過期不滅、沒公開就不滅。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委任契約結束後即可免責,或認為權利主體死亡、權利客體消滅後保密義務即告終止。
律師拒絕證言權 真實義務與保密義務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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