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有關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之保密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竊盜案件之被告告知其律師,他正在進行加害於第三人之生命身體之犯罪計畫時,該律師得於必要範圍內予以揭露
- B 若委任人主張受任律師執行業務有所疏忽,致其受損害而應負賠償之責,則該律師於抗辯時得於必要範圍內揭露受任事件之內容
- C 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資訊,若已因媒體透過其他管道獲悉而公開報導,則該律師得將之寫入個人出版之回憶錄當中
- D 若傷害案件之被告告知其律師,他正在進行加害於第三人之財產之犯罪計畫時,因其僅屬於財產上之可能損害,故該律師一律不得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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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委任人告知其即將實施一項新的犯罪計畫時,法律是將律師視為『客戶犯罪的守護者』,還是賦予律師在特定法益衝突時,擁有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權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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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律師的「保密義務」並非絕對,而須與公眾利益及正義進行權衡。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規定,為防止犯罪行為、預防或減輕因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律師得在必要範圍內揭露。選項 (D) 主張針對財產損害「一律不得」揭露,顯然過於絕對,忽略了法律賦予律師在預防犯罪時的裁量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別「原則」與「例外」,並識別選項中如「一律」、「絕對」等過於武斷的關鍵字,這在法律實務分析中是極為關鍵的辨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