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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意外發現車子登記在 A 的婚外情對象 B 的名下,因而得知他們兩人的婚外情關係,後來甲律師處理另外一件債權糾紛案,發現如果將大家所不知道的 A 和 B 之間的婚外情關係揭發出來,會有助於該債權糾紛訴訟的事實原因說明。甲律師得否揭露 A 和 B 的關係?
  • A 可以,A 和 B 的關係和車禍案件的案情爭點無關,不在保密範圍內,可以揭露
  • B 不可以,所有辦案得知的資訊及秘密皆在律師的保密範圍內,除非 A 同意,否則不可以揭露
  • C 除非 A 有特別交代不可以洩漏出去,否則原則上可以
  • D 因為和當事人名譽有關係,所以不可以,只有和當事人名譽無關的秘密才可以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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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如果律師可以自由運用在甲案意外得知、但與案情無關的客戶隱私,轉而在乙案中作為籌碼,那麼未來當事人在尋求法律諮詢時,是否還敢坦承所有細節?保密制度的設計,究竟是為了確保『單一案件的勝負』,還是為了維護法律專業職位所需的『信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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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得知 A 與 B 的婚外情關係,此資訊屬於其辦理受任事件過程中所知悉之內容。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明文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甲律師欲揭發該婚外情關係,僅是為了在另一件債權糾紛案中有助於事實原因說明,這完全不符合上述法條但書所列之任何一項為避免危害、減輕損害或主張抗辯等得為揭露的例外情形。因此,甲律師對於辦案得知的資訊及秘密皆在保密範圍內,原則上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 A 並得其同意,絕對不可以擅自洩漏,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宣稱與車禍爭點無關即可揭露、除非特別交代否則原則上可以揭露,或是以有無涉及當事人名譽作為判斷標準等說法,皆不符合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所定之嚴守秘密義務與揭露要件,因此均為錯誤選項。

📝 律師保密義務之範圍
💡 律師因辦案知悉之所有秘密與資訊,非經同意,原則上皆嚴禁洩漏。
  • 依律師法第36條,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另第32條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
  • 保密義務為終身義務,即使委任關係終止或與當前案件爭點無關,仍須遵守。
  • 例外:當事人同意、為律師自我辯護、或為預防重大犯罪(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但書各款)。
🧠 記憶技巧:辦案知悉皆秘密,未經同意莫再提;無關爭點也要守,信賴關係是核心。
⚠️ 常見陷阱:誤認為保密範圍僅限於「與法律爭點相關」或「當事人特別交代」之事項。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例外情形 律師與當事人之信賴關係 律師法受任人之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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