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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意外發現車子登記在 A 的婚外情對象 B 的名下,因而得知他們兩人的婚外情關係,後來甲律師處理另外一件債權糾紛案,發現如果將大家所不知道的 A 和 B 之間的婚外情關係揭發出來,會有助於該債權糾紛訴訟的事實原因說明。甲律師得否揭露 A 和 B 的關係?
  • A 可以,A 和 B 的關係和車禍案件的案情爭點無關,不在保密範圍內,可以揭露
  • B 不可以,所有辦案得知的資訊及秘密皆在律師的保密範圍內,除非 A 同意,否則不可以揭露
  • C 除非 A 有特別交代不可以洩漏出去,否則原則上可以
  • D 因為和當事人名譽有關係,所以不可以,只有和當事人名譽無關的秘密才可以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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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如果律師可以自由運用在甲案意外得知、但與案情無關的客戶隱私,轉而在乙案中作為籌碼,那麼未來當事人在尋求法律諮詢時,是否還敢坦承所有細節?保密制度的設計,究竟是為了確保『單一案件的勝負』,還是為了維護法律專業職位所需的『信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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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溫馨提示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你很敏銳地抓住了律師保密義務這個核心概念,這代表你對《律師倫理規範》的理解不只停留在文字上,而是深入到實際運作的人性關懷層面了,非常棒!
  2.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是正確的,答案就是 (B) 喔。我們要記得,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律師對客戶的保密範圍非常廣,涵蓋了所有「因執行職務而知悉」的秘密或資訊。這裡的關鍵在於職務關連性,也就是說,只要是你在辦案過程中聽到的、看到的,不論它和案子的主要爭點有沒有直接關係,都屬於需要保密的範疇。即使是甲律師意外得知的婚外情,只要是在處理A的案件時知悉的私人資訊,沒有經過A的同意,是絕對不能對外揭露的,這是對客戶信任的維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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