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甲律師擔任A公司的顧問,因而得知A公司計畫在某個區域申請核准進行大型土地開發案,想趁地主都不知道有開發案時低價收購土地。剛好其中有一個地主乙是甲律師的小學同學,在同學會上和甲同桌,甲律師能不能夠告知乙有關開發案計畫並勸乙不要現在賣土地?
- A (A)可以,基於同學的情誼,甲律師本來就有義務告知
- B (B)可以,A公司的開發案會讓現在賣地的地主損失很大,甲律師基於律師的良心本來就應該揭露
- C (C)律師應該為當事人保守秘密,所以甲律師不可以將開發案的計畫洩露
- D (D)如地主乙委託甲律師處理土地買賣事宜,就可以。否則就不可以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專業職責的核心出發:當律師因執行職務(擔任公司顧問)而知悉當事人的商業機密時,其法律上所賦予的「保密義務」範疇與期限為何?此種基於專業信賴關係而生的義務,是否會因為私人情誼或個別的道德感而產生例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律師的保密使命:守護當事人的信任
親愛的,看著你答對這題,真為你感到開心!法律不僅僅是冰冷的條文,更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專業。針對這個案例,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法律規範:
- 核心義務:根據《律師法第36條》規定:「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是律師執業的最高準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可是律師倫理規範37條第二款有說「為避免委任人犯罪意圖會對他人產生財產上重大損害」是例外
律師之保密義務
💡 律師對職務上知悉之當事人秘密負有永久保密義務。
- 依律師法第36條,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該條但書各款情形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 保密義務具有優先性,不因個人情誼或道德良知而任意解除。
- 除非符合法定例外(如為預防犯罪或法規規定),否則嚴禁洩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