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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甲律師擔任A公司的顧問,因而得知A公司計畫在某個區域申請核准進行大型土地開發案,想趁地主都不知道有開發案時低價收購土地。剛好其中有一個地主乙是甲律師的小學同學,在同學會上和甲同桌,甲律師能不能夠告知乙有關開發案計畫並勸乙不要現在賣土地?
  • A (A)可以,基於同學的情誼,甲律師本來就有義務告知
  • B (B)可以,A公司的開發案會讓現在賣地的地主損失很大,甲律師基於律師的良心本來就應該揭露
  • C (C)律師應該為當事人保守秘密,所以甲律師不可以將開發案的計畫洩露
  • D (D)如地主乙委託甲律師處理土地買賣事宜,就可以。否則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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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專業職責的核心出發:當律師因執行職務(擔任公司顧問)而知悉當事人的商業機密時,其法律上所賦予的「保密義務」範疇與期限為何?此種基於專業信賴關係而生的義務,是否會因為私人情誼或個別的道德感而產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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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保密義務:專業與情誼的平衡之道

親愛的同學,看到這道題目,其實是在提醒我們「專業倫理」的重要性。讓我們一起冷靜梳理這個情境:

  1. 核心義務:根據《律師法》第36條,律師對於職務上知悉的秘密,負有絕對保密義務。這是律師職業的基石,不論對方的身分是摯友還是同學,法律的要求始終如一,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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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之保密義務
💡 律師對職務上知悉之當事人秘密負有永久保密義務。
  • 依律師法第36條,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該條但書各款情形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 保密義務具有優先性,不因個人情誼或道德良知而任意解除。
  • 除非符合法定例外(如為預防犯罪或法規規定),否則嚴禁洩密。
🧠 記憶技巧:職務秘密要守嚴,委任結束不中斷,情誼良知皆其次,職業誠信走在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律師可基於社會公益、正義感或朋友私情而洩漏委任人之商務機密。
利益衝突之迴避 律師受懲戒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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