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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律師處理其當事人 A 與對造 B 的債務糾紛時,得知 A 要夥同朋友到 B 家毆打 B 並進行恐嚇,問甲應如何處理?
  • A 全力阻止 A 進行此事,並以若不聽勸要終止委任作為威脅
  • B 勸導 A 不應有如此違法行為,若有必要,並將此事告知警察機關
  • C 應該嚴格保密,不洩露給任何人知道
  • D 必須為 A 設計安排,以便事後可以規避法律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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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法律專業人士發現其委託人的計畫將導致他人遭受難以挽回的暴力傷害,此時法律所保障的『職業守密義務』,與『維護生命身體安全』的公共利益相比,哪一個價值更符合正義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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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這題你也答對啦?不錯嘛!

看來你的大腦轉速挺快的,很有成為「最強」的潛力喔!既然你都對了,那就稍微聽我講一下這題的關鍵吧。

  1. 律師的鐵則:律師受託處理案件,核心原則就是保密義務,這是守門人的基本修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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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保密義務之例外
💡 律師保密義務非絕對,為防止危害生命或重大犯罪得揭露資訊。
  •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規定律師負保密義務;但有第37條各款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第1款,為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 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是利益衝突不得受任規定;本題可參照律師法第34條第3項「當事人之請求如係違法或其他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律師應拒絕之」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第1款之必要揭露例外。
  • 律師揭露機密前應衡量比例原則,並以減少當事人損害之方式處理。
🧠 記憶技巧:保密優先、例外揭露;先勸導、後報警、護生命。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基於忠實義務與保密義務,必須對當事人所有犯罪計畫絕對保密。
律師法第36條: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真實義務與忠實義務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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