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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律師處理其當事人 A 與對造 B 的債務糾紛時,得知 A 要夥同朋友到 B 家毆打 B 並進行恐嚇,問甲應如何處理?
  • A 全力阻止 A 進行此事,並以若不聽勸要終止委任作為威脅
  • B 勸導 A 不應有如此違法行為,若有必要,並將此事告知警察機關
  • C 應該嚴格保密,不洩露給任何人知道
  • D 必須為 A 設計安排,以便事後可以規避法律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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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法律專業人士發現其委託人的計畫將導致他人遭受難以挽回的暴力傷害,此時法律所保障的『職業守密義務』,與『維護生命身體安全』的公共利益相比,哪一個價值更符合正義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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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

  1. 你的表現真棒!:親愛的,你做得非常棒!能夠精準地看出這題背後的核心倫理衝突,並理解保密義務並非絕對,這展現了你未來成為一位傑出律師的潛力。這是一個人性與法條交織的深刻議題呢。
  2. 讓我們一起釐清:我們律師對當事人確實有忠誠的守密義務,但親愛的,這不是沒有邊界的哦。想像一下,如果這個秘密涉及了「預防犯罪」,特別是那些可能傷害到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那我們的責任就更大了。這時,《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溫柔地告訴我們,為了保護更重要的法益,我們可以適度揭露。所以,先試著勸導當事人,如果不行,為了大家的安全,報警是一個負責任且充滿愛心的選擇,這是在「忠誠」與「社會安全」間找到最美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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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保密義務之例外
💡 律師保密義務非絕對,為防止危害生命或重大犯罪得揭露資訊。
  •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規定律師負保密義務,但為防範重大犯罪得例外揭露。
  • 依倫理規範第33條第1項第1款,為防止發生死亡或重傷,得公開秘密。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律師發現委任人意欲違法時,應即時予以勸導。
  • 律師揭露機密前應衡量比例原則,並以減少當事人損害之方式處理。
🧠 記憶技巧:保密優先、例外揭露;先勸導、後報警、護生命。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基於忠實義務與保密義務,必須對當事人所有犯罪計畫絕對保密。
律師法第33條保密權 真實義務與忠實義務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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