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律師承辦當事人A所涉的傷害刑事案件,A的好友B被對造傳喚出庭作證,因B所看到的事實對A不利,A要求甲律師勸B不要出庭,甲律師可不可以勸B不要出庭作證?
- A (A)可以,因為律師負忠實義務,任何律師都應該這麼做
- B (B)不可以,但是如果A和B都寫下切結同意書就可以
- C (C)不可以,因為律師不可以為幫助當事人,促使已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作證
- D (D)可以,因為律師應聽從當事人指示,謀求當事人最大利益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中,律師對當事人雖負有「忠實義務」,但這項義務是否能無限上綱到干預國家的司法權與發現真實的程序?請思考:當法律規範律師執業倫理時,在「維護當事人利益」與「維持司法體系完整性」兩者之間,針對「已受法院傳喚之證人」,律師是否具有干預其履行作證義務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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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律師執行職務時,面對當事人提出不當要求之處理原則與倫理界線。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雖然於合理範圍內應為委任人之利益提出合法且適當之證據,但該條文同時明確規範了律師蒐集證據與接觸證人時的禁止行為。其中該條明文規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作偽證,或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 在本案中,當事人A的好友B已經被對造傳喚出庭作證,即使B所看到的事實對A不利且A主動提出要求,甲律師仍必須嚴格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甲律師若勸B不要出庭,即屬於法條所禁止「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之行為。律師的忠實義務及謀求當事人利益,均必須建立在合法且符合倫理規範的基礎之上,不能因為聽從當事人指示或為了當事人最大利益就違反規定,也無法透過當事人與證人簽署切結同意書來合理化此違規行為。因此,甲律師不可以為了幫助當事人,而促使已受傳喚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律師與證人之倫理底線
💡 律師不得為維護當事人利益而阻礙受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第3項,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作偽證,或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
- 律師倫理規範第2條係: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法律、本規範、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及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章程;若要表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應改引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第2項。並非無限上綱,其行使應限於法律及倫理容許之正當範圍。
- 律師應謀求當事人合法利益,但若當事人指示違反法律或倫理(如妨害司法),律師應予拒絕。
- 實務上,若律師教唆或幫助證人不出庭,可能構成刑法妨礙司法公正之相關爭議或懲戒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