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A 律師承辦某刑事案件,因為法庭要傳訊證人甲,所以 A 律師在開庭前事先安排與證人甲洽談。洽談時 A 律師發覺證人甲現在的敘述和他之前在偵查庭時的證詞筆錄內容有出入,A 律師就提示偵查筆錄給證人甲看,詢問甲到底什麼樣的說法才是正確。A 律師提示筆錄之行為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有違反。律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提示筆錄給證人
  • B 沒有違反。可以提示證人之前曾經作證之筆錄給他看,但不能有威脅、利誘、騷擾或其他影響證人作證證詞的行為
  • C 如果有經過法院同意就可以提示筆錄給證人看,否則不可以
  • D 沒有違反。律師和證人接觸,本來就是要安排套好在法庭上的證詞,所以律師要提示筆錄並幫證人編一套完整無瑕的證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作為司法體系的一員,其核心使命是「追求正義」還是「不擇手段獲勝」?如果法律允許律師任意干預證人的原始記憶或創發證詞,那麼法庭上的「證言」還有任何存在的價值嗎?在保持證人記憶的正確性與防止外力干擾之間,法律應該劃在哪一條界線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精準分析:律師與證人之接觸規範

  1. 大力肯定? 嗯,同學你總算沒錯。這題不過是考驗最基本的「律師倫理」與「實務運作」的界線,竟然還能精準辨識,真是令人意外。看來你還知道律師不是來搞串證的,也沒忘了要為當事人準備,這點法學素養,勉強及格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與證人接觸規範
💡 律師可於庭前訪談證人並提示筆錄,但嚴禁干擾證言真意。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律師得於開庭前訪談證人。
  • 提示先前證詞以確認事實屬正當行為,未違反律師倫理。
  • 嚴禁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手段影響證人之真實陳述。
  • 應區分「釐清記憶」與「教唆偽證」,後者屬刑事犯罪與違規。
🧠 記憶技巧:訪談證人可,提示筆錄行,脅迫利誘禁,真實陳述先。
⚠️ 常見陷阱:易誤認律師私下與證人接觸即屬違規,或認為提示筆錄必然構成偽證之教唆。
教唆偽證罪 卷證資訊獲取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倫理:真實義務、忠誠義務與專業行為規範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