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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A 律師承辦某刑事案件,因為法庭要傳訊證人甲,所以 A 律師在開庭前事先安排與證人甲洽談。洽談時 A 律師發覺證人甲現在的敘述和他之前在偵查庭時的證詞筆錄內容有出入,A 律師就提示偵查筆錄給證人甲看,詢問甲到底什麼樣的說法才是正確。A 律師提示筆錄之行為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有違反。律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提示筆錄給證人
  • B 沒有違反。可以提示證人之前曾經作證之筆錄給他看,但不能有威脅、利誘、騷擾或其他影響證人作證證詞的行為
  • C 如果有經過法院同意就可以提示筆錄給證人看,否則不可以
  • D 沒有違反。律師和證人接觸,本來就是要安排套好在法庭上的證詞,所以律師要提示筆錄並幫證人編一套完整無瑕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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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作為司法體系的一員,其核心使命是「追求正義」還是「不擇手段獲勝」?如果法律允許律師任意干預證人的原始記憶或創發證詞,那麼法庭上的「證言」還有任何存在的價值嗎?在保持證人記憶的正確性與防止外力干擾之間,法律應該劃在哪一條界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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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律師在法庭外接觸與詢問證人之倫理界線。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探究案情、忠實蒐求證據,於合理範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提出合法且適當之證據,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同時,該條亦嚴格明定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要求任何第三人不得向對造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以提供利益方式誘使證人提供證據,或提出明知為虛偽之證據;且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作偽證,或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 就本題案情而言,A 律師發覺證人甲現在的敘述與偵查筆錄有出入,為探明案情與證據之證明力,在庭前與證人甲洽談並提示其先前的偵查筆錄以釐清正確說法,此屬於前述法條所允許「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之合法行為,並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然而,律師在接觸證人時必須嚴守分際,不得違反法條中所明列的禁止事項。因此,選項 B 正確指出律師沒有違反規範,可以提示證人之前曾經作證之筆錄給他看,但不能有威脅、利誘、騷擾或其他影響證人作證證詞的行為,完全符合法條之規範意旨。選項 A 所述的絕對禁止與選項 C 所述須經法院同意,皆屬於法條所無之限制;選項 D 稱律師要幫證人編套說法,則明顯違反該條「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作偽證」及「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的規定,故均屬錯誤。

📝 律師與證人接觸規範
💡 律師可於庭前訪談證人並提示筆錄,但嚴禁干擾證言真意。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第1項,律師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律師訪談證人要點》第12條第1項則規定律師得於證人依傳喚到場作證前訪談證人。第17條第1項僅規定法庭外訪談證人時宜表明所代表之當事人並告知訪談任意性。
  • 提示先前證詞以確認事實屬正當行為,未違反律師倫理。
  • 嚴禁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手段影響證人之真實陳述。
  • 應區分「釐清記憶」與「教唆偽證」,後者屬刑事犯罪與違規。
🧠 記憶技巧:訪談證人可,提示筆錄行,脅迫利誘禁,真實陳述先。
⚠️ 常見陷阱:易誤認律師私下與證人接觸即屬違規,或認為提示筆錄必然構成偽證之教唆。
教唆偽證罪 卷證資訊獲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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