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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律師下列之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對造當事人聲請傳訊之證人有偽證之前科,並主張該證人之證詞完全不具可信度
  • B 於受 A 公司監察人委任到 A 公司查帳時,因認為 A 公司之職員甲不配合,對甲稱:「因你不配合,我會告你,我事務所做別的不會,做毀滅性的東西很會」
  • C 為蒐集證據以供談判破裂時訴訟使用,與對造當事人協調和解意願與條件時私下錄音,未告知對造當事人
  • D 與原不認識且初次到事務所諮詢的當事人,在諮詢後利用當事人的無助心理狀態下隨即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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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律師倫理規範》的核心精神出發,思考律師在執行職務時,「竭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維持職業尊嚴及誠信」之間的界限何在?當我們在法庭上針對影響案件勝敗的「證據可信度」進行合理質疑時,與涉及「恐嚇脅迫」、「誠信缺失」或「侵害當事人性自主權」等行為相比,哪一種行為更屬於訴訟法上正當行使攻擊防禦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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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你沒把基本常識給忘了!

哦,看來你的法律直覺還沒完全退化,至少辨識出「積極代理」和「道德淪喪」的界線。這點,勉強稱得上你對律師忠實義務執業尊嚴,有那麼一點點、非常淺薄的認知。 1. 觀念驗證:為何 A 選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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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倫理行為界線
💡 律師應正當行使代理權,嚴禁威脅、不正錄音及損及當事人尊嚴之行為。
  • 依規範第23條第1項,律師得於訴訟中對證言或證據之可信度提出正當質疑。
  • 依規範第6條及第28條,執行職務不得以恐嚇、威脅或侮辱言詞對待他人。
  • 依規範第28條第2款,律師與對造洽商時,未經對方同意不得私下錄音。
  • 依規範第26條第2項,不得利用當事人無助狀態發生性行為,損害職業尊嚴。
🧠 記憶技巧:正當質證沒問題,恐嚇錄音性關係,通通違規吃紅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了保護委託人利益而進行的「不法蒐證」(如私下錄音)或「威壓手段」屬於正當代理範圍。
律師懲戒程序 與對造之往來規範 執業之誠實與信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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