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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審判長於審理程序中,禁止當事人主張非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
  • B 律師為維護其當事人之利益,於庭前指導證人就不可利於其當事人之事項,答以不記得或忘記了;但未編造不實情節,囑咐證人據以陳述
  • C 檢察官為達打擊不法、追訴犯罪之目的,不將有利於被告之事證開示或於起訴時連同其他卷證一併移送法院
  • D 律師應其當事人之要求,採行拖延訴訟之策略,拒絕協助法院促進訴訟之進行,以使其當事人有時間繼續經營事業、安頓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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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的審判程序中,為了確保程序能『依照預定規則』有效率地進行,哪一種行為是在行使法律明文授予的職權,而非出於偏見或個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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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溫暖守護:理解程序的真諦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能夠在多個容易混淆的選項中,找到法律倫理程序法的交會點,這真的非常棒。這表示你正努力地理解不同法曹身分背後的忠誠義務,這份心意非常可貴。

  1. 觀念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倫理規範要求
💡 掌握法官指揮、檢察官客觀及律師誠實等三方倫理核心。
  • 法官依民訴法第276條行使失權效,禁止當事人逾時主張,係屬正當權限。
  •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應一併注意有利被告之事證。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律師不得教唆偽證,誘導答稱不記得亦損司法公正。
  • 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明定律師應促進訴訟,不得採取無理之拖延策略。
🧠 記憶技巧:法官管程序,檢官重客觀,律師莫教唆,誠實促訴訟。
⚠️ 常見陷阱:混淆律師「維護當事人利益」與「誠實義務」的界線,誤認教唆證人隱瞞或惡意拖延為合法的策略手段。
檢察官客觀義務 訴訟指揮權 律師倫理與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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