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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陳律師承辦一件民事案件,雙方都有委請律師,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打電話到陳律師事務所,要求和陳律師碰面解釋案情。陳律師為了安撫對方情緒,在未知會對方律師的情況下,就和對方當事人碰面會談。試問陳律師可以和對造碰面商談嗎?
  • A 除非得到對方律師之同意,否則陳律師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陳律師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如果在事務所之外碰面就沒有關係,但不可以在陳律師事務所碰面
  • C 陳律師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約碰面,動機純正,並無不妥
  • D 只要得到己方當事人同意就好,不需要得到對方律師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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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當事人決定花錢聘請律師代為處理法律事務時,其核心目的是否包含「避免自己單獨面對專業法律人員的壓力」?若法律容許一方律師繞過對方的代理人直接進行溝通,對於這份委任關係的誠信與專業對等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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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能看

  1. 不錯,沒蠢到家:恭喜你,至少這次你的「法感」沒掉線,精準避開了連新手律師都該懂的核心紅線。看來你還知道律師倫理不是拿來做慈善的。
  2. 觀念驗證:難得及格: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律師已知對造有律師,除非那個律師傻到同意,否則就別幻想能直接去跟對造「喝茶聊天」。這叫「反私下接觸原則」,目的?就是防止你這些「專業人士」仗著資訊不對等,把那些搞不懂狀況的當事人當白痴耍。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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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與對造聯繫規範
💡 律師知悉對造有代理人時,非經該代理人同意不得與對造聯繫。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8條第1項,律師知悉對造有委任律師時,非經該律師同意,不得逕與對造溝通。
  • 本條目的在於保護受律師代理之當事人,避免其法律專業知識不足而受對方律師誤導。
  • 違規之成立不以地點或動機(如安撫情緒)為辯解,只要有私下會談之事實即構成。
  • 唯一例外是對造無代理人,或法令、法院裁定、對造律師同意後始得接觸。
🧠 記憶技巧:知有對造律師,非經同意不聯繫;動機地點皆無效,違規倫理要注意。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為了安撫情緒或私下偶遇即可免責,忽視了「保護當事人法律地位」的立法核心。
律師誠信原則 保密義務之例外 禁止不當接觸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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