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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當事人張三想要委託陳律師辦理告李四妨害名譽的官司,詳細商談後,陳律師發覺李四是他多年不曾謀面的表弟,在陳律師將此情形告知張三,而張三表示沒關係後,問陳律師基於律師倫理可不可以接任這個案件?
  • A 不可以,對造當事人為四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不可以接受委任
  • B 只要最近五年沒有往來就可以,否則就不可以
  • C 如果表兄弟的關係不會影響陳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就可以,若有影響就不可以
  • D 一定可以,法律只限制對造當事人為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才不能接受委任,表兄弟的案件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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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某種特定親疏遠近的親屬關係時,律師在決定是否接案時,其內心最核心的、用來衡量是否能全力捍衛當事人權益的「專業底線」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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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與受任限制之規定。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律師不得受任相對人或其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題目中,陳律師的對造當事人李四為其表弟,在民法上屬於四親等血親,並未落入上述二親等內血親的限制範圍。然而,同條第1項第6款亦明定,若屬於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律師同樣不得受任。由於對造為親屬仍牽涉律師的個人利益與人際關係,陳律師是否能接受張三的委任,應依據該表兄弟關係是否會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來決定。如果此親屬關係不會影響陳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他便可以接受委任;反之若可能產生影響,則不得接任。因此,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意旨,為本題正確答案。

📝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律師承接案件須以不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為前提。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6款,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律師不得受任。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6款、第7款(本題利益衝突/親屬關係判斷);若查現行律師法,第36條是保密義務,非本題利益衝突規定。及倫理規範第30-1條僅針對配偶、二親等血親有絕對迴避之限制。
  • 若非絕對禁止之親等,仍須視該關係是否會實質損及律師執行職務之獨立性。
  • 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同意雖是程序,但「能否維持專業獨立判斷」才是實質要件。
🧠 記憶技巧:二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屬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7款之利益衝突類型;依同條第2項,除第5款外,告知實質風險並得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非絕對限制。,相對限制看專業;關係雖遠若有私,獨立判斷不可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不是法定的二親等內血親就一定可以接案,忽略了概括性的專業獨立判斷標準。
利益衝突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6款、第7款(本題利益衝突/親屬關係判斷);若查現行律師法,第36條是保密義務,非本題利益衝突規定。 告知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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