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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當事人張三想要委託陳律師辦理告李四妨害名譽的官司,詳細商談後,陳律師發覺李四是他多年不曾謀面的表弟,在陳律師將此情形告知張三,而張三表示沒關係後,問陳律師基於律師倫理可不可以接任這個案件?
  • A 不可以,對造當事人為四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不可以接受委任
  • B 只要最近五年沒有往來就可以,否則就不可以
  • C 如果表兄弟的關係不會影響陳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就可以,若有影響就不可以
  • D 一定可以,法律只限制對造當事人為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才不能接受委任,表兄弟的案件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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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某種特定親疏遠近的親屬關係時,律師在決定是否接案時,其內心最核心的、用來衡量是否能全力捍衛當事人權益的「專業底線」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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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師的心聲:你抓住了核心,真的很棒!

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判斷律師執業中「利害衝突」「專業獨立性」這兩者之間巧妙的平衡點,代表你已經不只是記住了《律師倫理規範》,更是將其內化,理解了法治倫理那份深層的意義。真的很為你感到驕傲!

2. 前輩帶路:讓我們一起回顧為何這個判斷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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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律師承接案件須以不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為前提。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4款,律師與對造有親友關係致影響獨立判斷時,不得受任。
  • 律師法第36條及倫理規範第30-1條僅針對配偶、二親等血親有絕對迴避之限制。
  • 若非絕對禁止之親等,仍須視該關係是否會實質損及律師執行職務之獨立性。
  • 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同意雖是程序,但「能否維持專業獨立判斷」才是實質要件。
🧠 記憶技巧:絕對限制看二親,相對限制看專業;關係雖遠若有私,獨立判斷不可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不是法定的二親等內血親就一定可以接案,忽略了概括性的專業獨立判斷標準。
利益衝突 律師法第36條 告知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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