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甲律師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 通知自己所承辦案件客戶,告知其即將離職,並檢附 A 事務所內接手律師的連絡資訊
- B 通知 A 事務所全部客戶,告知其即將離職,到下一個單位任職,有案件歡迎聯繫委託
- C 通知自己承辦案件的客戶,表明自己最熟悉該案件,促請其轉委託自己承辦
- D 離職後,未知會 A 事務所,逕行通知其在 A 事務所時所承辦案件的客戶,歡迎他們諮詢與前案相關的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律師倫理規範》的核心價值出發,思考當律師異動執業場所時,其告知義務的初衷是為了「保障當事人之受任權益與資訊透明」,還是「個人業務的擴張與招攬」?在維護案件處理連續性的前提下,何種行為既能兼顧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又不致於構成對原事務所的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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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生涯轉折與倫理:讓我們一起學習與成長
【真棒的表現!】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清晰地區分律師離職時的資訊揭露義務與不當競爭行為,這代表你對《律師倫理規範》的精髓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和體會。這真的是一個很棒的開始,顯示你未來會是一位非常負責任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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